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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e-Office of Charles Mok &#124; 莫乃光(立法會議員)網上辦公室 &#187; 立法會事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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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11 政府聘用資訊科技人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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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Nov 2015 04:05: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立法會質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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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可聘用資訊科技人員出任在公務員編制下的職位，或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推行及支援資訊科技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各局／部門的下列數字： （i）每年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附件一表一的職級列出分項數目），以及該類職位的空缺總數；及 （ii）每年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其服務年期（即九年以上、六年以上至九年、四年以上至六年，以及四年或以下）在附件一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二）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每年（i）T合約員工的總數、（ii）該數目的按年變動幅度、（iii）T合約的開支總額，以及（iv）該金額的按年變動幅度（按附件一表三列出）； （三）估計在未來三年，每年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公務員職位空缺數目和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空缺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執行與該職系相若職務的T合約員工人數；及 （四）會否全面檢討各局／部門對資訊科技人員服務的長遠人力需求，以及把有長遠需要的T合約職位改為公務員職位，以支持資訊科技界發展人力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一）（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的數目及空缺總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一。 （i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提供資訊科技支援的全職（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人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二。 　　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收集上述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年資分類的資料。 （二）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透過T合約承辦商聘用的員工（即一般稱為「T合約員工」）的總數及按年變動幅度，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三。 　　至於各局／部門按年用於T合約的開支總額，我們並沒有收集相關資料。 （三）及（四）根據現有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人手自然流失、新職位開設以及刪除有時限職位的資料，預計該職系在未來三年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四。 　　上述預計職位空缺並沒有計算每年經招聘的職系人員以填補常額職位空缺的數目，以及各局／部門每年新開設的公務員職位。 　　每年，各局／部門會因應其業務需要，就其人力資源需求作出檢討。就資訊科技範疇而言，各局／部門會基於工作的性質和需要，並因應其實際資源分配，考慮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負責有關職務，或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和T合約資訊科技員工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由於上述理由，各局／部門難以預計未來三年相關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空缺數目及T合約員工人數。 　　現時，各局／部門如有長遠服務需要，可透過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申請增撥資源，以開設有關公務員職位。 註：「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該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 完 ２０１５年１１月１１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１５時４７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p>
<p>問題：</p>
<p>　　目前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可聘用資訊科技人員出任在公務員編制下的職位，或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推行及支援資訊科技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p>
<p>（一）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各局／部門的下列數字：</p>
<p>（i）每年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附件一表一的職級列出分項數目），以及該類職位的空缺總數；及</p>
<p>（ii）每年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其服務年期（即九年以上、六年以上至九年、四年以上至六年，以及四年或以下）在附件一表二列出分項數字；</p>
<p>（二）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每年（i）T合約員工的總數、（ii）該數目的按年變動幅度、（iii）T合約的開支總額，以及（iv）該金額的按年變動幅度（按附件一表三列出）；</p>
<p>（三）估計在未來三年，每年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公務員職位空缺數目和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空缺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執行與該職系相若職務的T合約員工人數；及</p>
<p>（四）會否全面檢討各局／部門對資訊科技人員服務的長遠人力需求，以及把有長遠需要的T合約職位改為公務員職位，以支持資訊科技界發展人力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p>
<p>答覆︰</p>
<p>（一）（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的數目及空缺總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一。</p>
<p>（i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提供資訊科技支援的全職（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人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二。</p>
<p>　　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收集上述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年資分類的資料。</p>
<p>（二）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透過T合約承辦商聘用的員工（即一般稱為「T合約員工」）的總數及按年變動幅度，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三。</p>
<p>　　至於各局／部門按年用於T合約的開支總額，我們並沒有收集相關資料。</p>
<p>（三）及（四）根據現有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人手自然流失、新職位開設以及刪除有時限職位的資料，預計該職系在未來三年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四。 </p>
<p>　　上述預計職位空缺並沒有計算每年經招聘的職系人員以填補常額職位空缺的數目，以及各局／部門每年新開設的公務員職位。</p>
<p>　　每年，各局／部門會因應其業務需要，就其人力資源需求作出檢討。就資訊科技範疇而言，各局／部門會基於工作的性質和需要，並因應其實際資源分配，考慮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負責有關職務，或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和T合約資訊科技員工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由於上述理由，各局／部門難以預計未來三年相關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空缺數目及T合約員工人數。</p>
<p>　　現時，各局／部門如有長遠服務需要，可透過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申請增撥資源，以開設有關公務員職位。</p>
<p>註：「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該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p>
<p>完</p>
<p>２０１５年１１月１１日（星期三）<br />
香港時間１５時４７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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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12 就《強化職業教育》議案發言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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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Nov 2015 09:22:0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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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主席，職業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傳統、基本教育和市場上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之間的橋樑。不過，好可惜，今天香港的傳統的基本教育有病，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亦都很有問題。 香港的教育制度點樣有病？由TSA令到小三就要通宵溫書，至到DSE和三三四學制，真的令香港的學生和家長，真係十幾年嘅讀書生涯都係永無寧日。再加上香港出生人口持續下降，今年入中一的小朋友嘅人數，比較去年考DSE嘅本地考生的數目，少了約四分之一，得返五萬人左右。咁樣落去，我們香港各行各業去那裡請人呢？ 不過，有些人又會話，雖然香港的失業率低到近乎全民就業，但實情就係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有個錯配的情況，並且，大量社會上的人力缺乏專業甚至專門的知識和能力，這正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之處。 讓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本應互相配合，並行發展，不過，香港嘅事實並非如此。香港中學採用DSE學制之後，中英數通識佔用了大部分課堂的時間，局限了不少學生以興趣選科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只可能選兩科，最多教育建議將來可以增加都三科咁大把，相比以前我們讀會考可以考中英數、物理、化學、生物、附加數，再讀多科文科將歷史或地理，再讀埋聖經。今天考DSE的學生只揀兩科連物理、化學、生物都未讀得哂，電腦即係ICT科更加諗都唔使諗了。 現行制度下，學生中三便要選擇未來大學的主修科的路，一來他們都未清楚自己志向和興趣，二來是學校老師為了讓學生以後選大學科目有較大彈性，都會鼓勵他們去讀最傳統的學科，很多與職業技能比較接近的科目，都無學生有時間肯去讀，結果很多中學都要連這些科都殺埋。 因為這類結構性原因，在2010年有17,005名學生報考中學會考的電腦與資訊科技科，在今年2015年報考資訊及通訊科技文憑試的學生人數只剩下6,319人，5年間少左一萬名學生考ICT，跌幅非常驚人。有些學生話，他們在大學選科時會因為自己不了解將來工作是什麼，而不選一些科目。 根據VTC資訊科技發展委員會的2014年度人力資源調查報告書，過去10年香港的IT人力需求增加30%，未來4年估計每年需要4800名新人入行，以本地培養的IT專才人數來看，即使全部大學IT畢業生入行亦無法填補所有空缺。 所以，我套用IT界的例子，過去多年很多公司都要依賴職訓局嘅IVE學生，事實上，他們不少都只是在我們的基本教育制度下，因為中文或英文成績出了問題，影響他們不能順利入大學，職業教育成為他們的出路。 從令一個角度，過去幾年我和IT業界亦與VTC、IVE有了很多的合作，由對課程內容的建議，到協助IVE成立針對業界新技術和市場需要的專科，例如數據中心、雲計算、流動應用開發等，甚至合作安排企業實習等等，所以，業界時常向我反映，認為 IVE提供的資訊科技課程，由於實用性強，畢業生的工作能力高，不遜於大學生，因為讀職業教育的學生更擅長實際應用，在工作環境中可以更快上手，而受到僱主歡迎。 當然，職業教育不止於職訓局的工作，尤其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行業，很多IT業界朋友都會去修讀專業課程，或者考取專業資格，但香港不似一些其他國家或城市，市民在這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係好少嘅，持續進修基金係一生人一萬元，好多人講，真係肯進修的，兩三年都用完啦！除了錢，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課程範圍也是令人模不著頭腦，很多最新的IT課程不包括在內，但學品嚐紅酒就可以。 除了持續進修基金，當年嘅中小企教育培訓基金，一畢撥款用完了就不獲注資，但中小企基金的其他部分就長用長有。政府有幾重視職業教育，咁就睇得清清楚楚啦。 新加坡嘅Skillsfuture計劃，由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到中年以上，有不同的計劃幫助他們，最基本的計分（Credit）計劃，每位25歲的新加坡人會獲得500坡元的資助，用了政府會不定期地top up加俾他們，至到例如一個學習獎勵計劃（Study Awards），每年計劃給2000新加坡人每人5000坡元去深化他們的專業知識。除這兩個例子，還有廿多個不同資助計劃，多數直接給市民，少數係支援企業提供培訓機會給他們的員工。 可惜，香港政府政策缺乏鼓勵職業教育進修，加上工時長，工作壓力大，香港的人力資源，以往係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今天變成了我們發展的最大樽頸。 主席，我支持加強職業教育，希望當局增加持續的資源，多與業界合作設計課程，令內容切合實際需要，而且可以與顧主合作提供更多實習機會，令學生可以從實際工作環境掌握必要技能，提高職業教育的認受性。主席，我謹此致辭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主席，職業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傳統、基本教育和市場上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之間的橋樑。不過，好可惜，今天香港的傳統的基本教育有病，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亦都很有問題。</p>
<p>香港的教育制度點樣有病？由TSA令到小三就要通宵溫書，至到DSE和三三四學制，真的令香港的學生和家長，真係十幾年嘅讀書生涯都係永無寧日。再加上香港出生人口持續下降，今年入中一的小朋友嘅人數，比較去年考DSE嘅本地考生的數目，少了約四分之一，得返五萬人左右。咁樣落去，我們香港各行各業去那裡請人呢？</p>
<p>不過，有些人又會話，雖然香港的失業率低到近乎全民就業，但實情就係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有個錯配的情況，並且，大量社會上的人力缺乏專業甚至專門的知識和能力，這正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之處。</p>
<p>讓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本應互相配合，並行發展，不過，香港嘅事實並非如此。香港中學採用DSE學制之後，中英數通識佔用了大部分課堂的時間，局限了不少學生以興趣選科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只可能選兩科，最多教育建議將來可以增加都三科咁大把，相比以前我們讀會考可以考中英數、物理、化學、生物、附加數，再讀多科文科將歷史或地理，再讀埋聖經。今天考DSE的學生只揀兩科連物理、化學、生物都未讀得哂，電腦即係ICT科更加諗都唔使諗了。</p>
<p>現行制度下，學生中三便要選擇未來大學的主修科的路，一來他們都未清楚自己志向和興趣，二來是學校老師為了讓學生以後選大學科目有較大彈性，都會鼓勵他們去讀最傳統的學科，很多與職業技能比較接近的科目，都無學生有時間肯去讀，結果很多中學都要連這些科都殺埋。</p>
<p>因為這類結構性原因，在2010年有17,005名學生報考中學會考的電腦與資訊科技科，在今年2015年報考資訊及通訊科技文憑試的學生人數只剩下6,319人，5年間少左一萬名學生考ICT，跌幅非常驚人。有些學生話，他們在大學選科時會因為自己不了解將來工作是什麼，而不選一些科目。</p>
<p>根據VTC資訊科技發展委員會的2014年度人力資源調查報告書，過去10年香港的IT人力需求增加30%，未來4年估計每年需要4800名新人入行，以本地培養的IT專才人數來看，即使全部大學IT畢業生入行亦無法填補所有空缺。</p>
<p>所以，我套用IT界的例子，過去多年很多公司都要依賴職訓局嘅IVE學生，事實上，他們不少都只是在我們的基本教育制度下，因為中文或英文成績出了問題，影響他們不能順利入大學，職業教育成為他們的出路。</p>
<p>從令一個角度，過去幾年我和IT業界亦與VTC、IVE有了很多的合作，由對課程內容的建議，到協助IVE成立針對業界新技術和市場需要的專科，例如數據中心、雲計算、流動應用開發等，甚至合作安排企業實習等等，所以，業界時常向我反映，認為 IVE提供的資訊科技課程，由於實用性強，畢業生的工作能力高，不遜於大學生，因為讀職業教育的學生更擅長實際應用，在工作環境中可以更快上手，而受到僱主歡迎。</p>
<p>當然，職業教育不止於職訓局的工作，尤其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行業，很多IT業界朋友都會去修讀專業課程，或者考取專業資格，但香港不似一些其他國家或城市，市民在這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係好少嘅，持續進修基金係一生人一萬元，好多人講，真係肯進修的，兩三年都用完啦！除了錢，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課程範圍也是令人模不著頭腦，很多最新的IT課程不包括在內，但學品嚐紅酒就可以。</p>
<p>除了持續進修基金，當年嘅中小企教育培訓基金，一畢撥款用完了就不獲注資，但中小企基金的其他部分就長用長有。政府有幾重視職業教育，咁就睇得清清楚楚啦。</p>
<p>新加坡嘅Skillsfuture計劃，由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到中年以上，有不同的計劃幫助他們，最基本的計分（Credit）計劃，每位25歲的新加坡人會獲得500坡元的資助，用了政府會不定期地top up加俾他們，至到例如一個學習獎勵計劃（Study Awards），每年計劃給2000新加坡人每人5000坡元去深化他們的專業知識。除這兩個例子，還有廿多個不同資助計劃，多數直接給市民，少數係支援企業提供培訓機會給他們的員工。</p>
<p>可惜，香港政府政策缺乏鼓勵職業教育進修，加上工時長，工作壓力大，香港的人力資源，以往係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今天變成了我們發展的最大樽頸。</p>
<p>主席，我支持加強職業教育，希望當局增加持續的資源，多與業界合作設計課程，令內容切合實際需要，而且可以與顧主合作提供更多實習機會，令學生可以從實際工作環境掌握必要技能，提高職業教育的認受性。主席，我謹此致辭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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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11就《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議案發言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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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Nov 2015 07:04:3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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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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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 主席，今日的議案要求將《防止賄賂條例》第３及第８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其實我覺得這個動議有啲奇怪，乜咁都要辯論嘅咩？乜可以有人凌駕喺法律之上嘅咩？打擊官員貪污本來就係理所當然，中央政府近來也經常強調要嚴打貪腐。但今日嘅議案有更加重要嘅意義，就是確立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制於整個《防止賄賂條例》，而不是容許一個人超然於一些適用在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2. 前特首曾蔭權於2012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任李國能大法官檢討為特首及其他官員訂立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最終提出多項建議。在法律層面，香港現在至少有兩條法例監管不了行政長官。《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但特首本人接受利益，就是「自己批自己」。大鑼大鼓揾咗法官做咗建議，跟住現任特首可以置之不理，又係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理由，再一次係特首自以為可以超然於一切的例子！ 3. 第八條是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法，但亦不涵蓋特首。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經建議修例，將這兩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行政長官，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承諾會認真看待建議、盡快及嚴格落實，但他們自己做過什麼自己知道，必定心知肚明，心中有數，果然，事隔三年多，他的任期過了大半，這個承諾仍未兌現。梁振英政府只修改了部分的申報指引，其餘多項需要立法的建議都無落實，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涵蓋對特首的規管。 4. 後來，真相大白啦，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去年10月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底宣佈參選特首後與澳洲企業 UGL簽約，收取400萬英鎊報酬，當時梁未當選，也辭任行會成員，不屬公職人員，但他2012年7月上任之時卻沒有申報這個應收賬(account receivable)，在2012年12月跟2013年12月實際收款時他已當上特首，收取了這$5000萬，但都是不申報。梁振英如果刻意隱瞞收了這筆錢，從任何角度去看，市民都覺得係貪！ 5. 更甚，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曾在電台節目表示，特首作為首長，若「隨便被人檢控」會影響地方穩定，她的原話是：「不是說超不超然問題，（特首）一方面位置高，一方面有危險，人家會利用條款檢控、誣告等，影響地方穩定」。她又認同特首在任時，有「非明文規定」是不會被檢控。我不能認同她的看法，因為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多少重要權力，香港是沒有法律條文豁免特首不受刑事檢控。如果特首有豁免不受檢控嘅權利，咁佢可以超然於那些法例？我諗無人會認為特首可以傷人而不受檢控卦，咁點解特首貪污就得呢？ 6. 梁愛詩講若特首嚴重違法，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嘩，喺這個議會，在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下的這個扭曲嘅，不公平嘅選舉制度選出來的議會，會可能彈劾特首咩？連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賦予嘅權力去調查政府嘅過失都通過唔到啦，這支小型尚方寶劍都變咗一條大鹹魚啦！彈劾特首喎，發夢咩，點我哋香港市民咩！ 7. 如果按梁愛詩所言，有「非明文規定」（可能係「非文明規定」）特首在任時是不會被檢控、不會啓動正常刑事程序，那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 主席，今日我發言支持原議案及梁家傑、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因為UGL事件確實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凸顯了現時條例的漏洞，證明了條例是有修改的必要。梁振英遲遲唔落實修例，顯然對自己寬鬆，拖得就拖，用盡佢「超然」嘅權力自保，佢嘅做法係幾咁無法無天，幾咁不當，市民睇得清清楚楚。 9. 今日這項議案的重要性，在於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到法律規管，並不是要針對梁振英本人，而是針對制度，不過當然，梁振英係覺得、知道如果防賄條例修訂咗嘅話佢極可能會被針對嘛！這其實已經是嚴重嘅利息衝突！ 10. 法例有漏洞就應該要去處理，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什麼權力，都不可能俾特首超然到無法無天，凌駕法律，做事不用承擔後果。主席，我謹此致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 主席，今日的議案要求將《防止賄賂條例》第３及第８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其實我覺得這個動議有啲奇怪，乜咁都要辯論嘅咩？乜可以有人凌駕喺法律之上嘅咩？打擊官員貪污本來就係理所當然，中央政府近來也經常強調要嚴打貪腐。但今日嘅議案有更加重要嘅意義，就是確立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制於整個《防止賄賂條例》，而不是容許一個人超然於一些適用在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p>
<p>2. 前特首曾蔭權於2012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任李國能大法官檢討為特首及其他官員訂立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最終提出多項建議。在法律層面，香港現在至少有兩條法例監管不了行政長官。《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但特首本人接受利益，就是「自己批自己」。大鑼大鼓揾咗法官做咗建議，跟住現任特首可以置之不理，又係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理由，再一次係特首自以為可以超然於一切的例子！</p>
<p>3. 第八條是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法，但亦不涵蓋特首。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經建議修例，將這兩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行政長官，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承諾會認真看待建議、盡快及嚴格落實，但他們自己做過什麼自己知道，必定心知肚明，心中有數，果然，事隔三年多，他的任期過了大半，這個承諾仍未兌現。梁振英政府只修改了部分的申報指引，其餘多項需要立法的建議都無落實，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涵蓋對特首的規管。</p>
<p>4. 後來，真相大白啦，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去年10月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底宣佈參選特首後與澳洲企業 UGL簽約，收取400萬英鎊報酬，當時梁未當選，也辭任行會成員，不屬公職人員，但他2012年7月上任之時卻沒有申報這個應收賬(account receivable)，在2012年12月跟2013年12月實際收款時他已當上特首，收取了這$5000萬，但都是不申報。梁振英如果刻意隱瞞收了這筆錢，從任何角度去看，市民都覺得係貪！</p>
<p>5. 更甚，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曾在電台節目表示，特首作為首長，若「隨便被人檢控」會影響地方穩定，她的原話是：「不是說超不超然問題，（特首）一方面位置高，一方面有危險，人家會利用條款檢控、誣告等，影響地方穩定」。她又認同特首在任時，有「非明文規定」是不會被檢控。我不能認同她的看法，因為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多少重要權力，香港是沒有法律條文豁免特首不受刑事檢控。如果特首有豁免不受檢控嘅權利，咁佢可以超然於那些法例？我諗無人會認為特首可以傷人而不受檢控卦，咁點解特首貪污就得呢？</p>
<p>6. 梁愛詩講若特首嚴重違法，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嘩，喺這個議會，在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下的這個扭曲嘅，不公平嘅選舉制度選出來的議會，會可能彈劾特首咩？連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賦予嘅權力去調查政府嘅過失都通過唔到啦，這支小型尚方寶劍都變咗一條大鹹魚啦！彈劾特首喎，發夢咩，點我哋香港市民咩！</p>
<p>7. 如果按梁愛詩所言，有「非明文規定」（可能係「非文明規定」）特首在任時是不會被檢控、不會啓動正常刑事程序，那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p>
<p>8. 主席，今日我發言支持原議案及梁家傑、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因為UGL事件確實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凸顯了現時條例的漏洞，證明了條例是有修改的必要。梁振英遲遲唔落實修例，顯然對自己寬鬆，拖得就拖，用盡佢「超然」嘅權力自保，佢嘅做法係幾咁無法無天，幾咁不當，市民睇得清清楚楚。</p>
<p>9. 今日這項議案的重要性，在於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到法律規管，並不是要針對梁振英本人，而是針對制度，不過當然，梁振英係覺得、知道如果防賄條例修訂咗嘅話佢極可能會被針對嘛！這其實已經是嚴重嘅利息衝突！</p>
<p>10. 法例有漏洞就應該要去處理，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什麼權力，都不可能俾特首超然到無法無天，凌駕法律，做事不用承擔後果。主席，我謹此致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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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04 : 就《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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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Nov 2015 10:43:0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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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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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科技應用和發展是金融業的趨勢，也是香港維持競爭力必不可少的一環。香港18年前開始使用八達通，到今天越來越多競爭者希望加入電子支付及電子貨幣市場，尤其是利用非接觸式付款技術例如NFC支援電子支付。近幾個月輿論都幾乎一致認為香港較為落後，追不上流動支付方面的國際趨勢。 現行《銀行業條例》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監管制度， 不包括電子和網上儲值支付工具。不論香港、內地或外國都興起手機支付和『電子錢包』，不論是電訊商、零售商還是程式開發商，都投入手機錢包市場改變用戶消費習慣，長遠而言電子支付很有可能更大幅度取代現金。條例要保障消費者利益，但亦不可過分監管，窒礙創新應用發展，兩者之間要搵到平衡。 今次修訂條例將監管範圍由《銀行業條例》規管的多用途儲值咭擴展至多用途的電子支付系統，為零售支付系統建立初步的監管框架，作為香港的未來電子商貿發展的重要一步。作為資訊科技界議員，我對這個發展是肯定的，亦知道政府和金管局的同事花了大量時間預備和這次修訂有關的諮詢和草擬工作。 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很多業界都曾經提及過需要當局解釋的地方。事實上，在草案委員會結束工作後，在本年度復會之前，有不少關注香港支付業務的業界人士，例如從外國來港希望設立電子錢包業務的創業家、為客戶開發電子錢包應用的公司、甚至專門編寫付款和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公司等等，在過去幾個月仍向我表達強烈關注，提出了大量意見。 監管這些支付系統和工具需要確保速度、效率、可靠、穩健，對用戶有保證，但同樣重要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2013年5月諮詢，當時全球以至中國的流動支付服務，論普及程度、技術和市場發展程度和今天相比，都已經有天淵之別，連持分者都多了，變了，所以，諮詢必須持續，我亦要多謝金管局雖然知道法例今天很可能會通過，但仍然願意安排在未來幾個星期繼續與關心法例執行的持分者，特別係金融科技創業嘅公司，繼續聽他們的意見。 這一點值得政府和金管局留意，因為業界不少營運者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仍然存有疑問和不明確的地方，而隨著發展越來越快，條例草案無法涵蓋的情況亦有可能繼續出現。流動支付業界和開發者普遍有共同的意見是，單憑政府向草案委員會發出的法律觀點和解釋，仍不足以有足夠的確定性，令他們安心營運或找到投資者去投資會面，他們需要的是較為清晰的指引。 我希望借今日的機會再重申，規管制度不應該變成阻礙中小型儲值支付工具／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進入香港市場的絆腳石，而應該盡量為不論是銀行界、電訊界或是其他的例如零售商或者APP應用開發者等等，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這一點當局應該留意，必須要有前瞻性未來經常根據需要作出快速調整，希望修訂條例的實施不會令香港在這方面更落後或添加新的困難。 他們對草案的意見主要有幾方面，希望當局查悉，並在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當中，幫助金融界、科技界等了解修訂條例的細節，以免監管制度過份妨礙他們的業務發展。 (1)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第8C(1)及(2)款(《 條例草案》第7條)訂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協助 (包括藉提供網絡或互聯網站連接 或任何其他科技方法 )另一人發行或促進發行無牌的儲值支付工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有關條文並沒有規定任何人 (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網站運營商 )須驗證由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提供的宣傳或廣告材料的內容和準確性。 這一點其實我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經多次提出，我對政府在不同法例修訂中似乎正在加入不同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不同法律責任的趨勢表示關注，並多次請政府同事澄清。問題是，這趨勢有違互聯網和電訊商作為中立中介者角色的原則，對未來香港科技、電訊和網絡產業發展環境相當不利。 例如，雲端服務不受地域限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有可能間接違反條例；條例內『合理辯解』是否足夠、是否太過缺乏客觀？ (2) 獲豁免工具 擬議新訂的附表 8 第4及5條(條例草案第53條)，對在有限的一組貨品或服務提供者內使用或在某些處所內使用的儲值支付工具作出豁免，條件是該工具的儲值金額的款額，或某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所發行的所有工具的儲值金額的總款額少於100萬元。 有業界人士反映，這個100萬元獲豁免牌照的金額實在太低，以百貨公司、商場、展覽場地臨時使用的禮券為例，往往發行的機構並不是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所以未必能夠視為『單一用途』。然而，假設有一萬個顧客，每個的儲值金額一百元，總額很容易便會超過一百萬而需要申請牌照。他們認為這個門檻很有可能造成擾民。 至於零售支付系統，根據《條例草案》第10條所載的擬議第 4(1)和 4(3A)條，只有符合條例列出的指定情況，例如系統的運作遭受顯著干擾，影響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或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不利影響；或削弱公眾信心構成不利影響；或 (c)導致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才可得到豁免。當局也在文件中明言『中小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商將不大機會符合被金管局指定的情況』，明顯地只是權宜之計，中小企亦擔心這種狀況又是過分缺乏客觀，對新成立的營運商來講恐怕是一大阻礙。 (3) 『發行』和『運作』的定義 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在哪裡發行和運作就更難判斷：一個儲值支付工具怎樣才會被定義為在香港『發行』或『運作』？ 如果該工具看起來不在香港發行，但有使用位於香港的伺服器、或雲端服務有一部分處於香港的伺服器內、或者使用一個香港銀行賬戶作為清算，都可以被視為運作，要按照要求取得牌照，這定義會否反而令香港淪為電子支付世界的孤島，香港反而更落後。 (4) 「促進人」的定義 促進發行和促進人的定義是參照現行條例的，但是當套用到沒有實體的儲值支付工具上，有業界人士認為很容易就會當成促進人。例如用戶在增值時，向有關發行人（或其代理）提供有價值代價（例如現金），而該代價的價值決定了該發行人可就該工具作出符合第2A(2)或(3)條的描述的承諾的範圍（即充值的金額），用戶在這個情況下便足以構成促進人。 當局曾在2015年4月提供文件解釋，指出『提供輔助或支援服務以協助儲值支付工具發行人的人士，例如提供收款、付款閘口系統、增值服務及運作支援等，不會被視為「促進人」。』 然而，還有不少其他情況可能出現，例如聯營卡其中一方已經拿了牌照，但是另外的聯營機構提供了很多相關服務如推廣，充值等等，又是否會被視為『促進人』？ 由於定義仍需要進一步釐清，為了避免觸犯有關 8B, 8C, 8D 的限制和5年監禁的罰則，我擔心一些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網絡、會計、銀行等的行業，為了避免因提供服務而而觸犯這些條例，考慮到法律風險，有機會避免向從事儲值支付工具有關的業務的企業提供服務，甚至影響投資意欲。有業界向我表示，在這點明朗化之前會採取謹慎的態度。 (5) 數據傳輸，或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有關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尚未實施，而政府尚未訂出實施的時間表。當條例草案涵蓋的支付工具是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零售活動，便有機會出現個人資料需要轉移的情況。我對此表示關注，並希望當局在執行私隱條例第33條之前必須充分諮詢業界。 (6) 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 一些小公司向我表示，去找金管局查詢時得到的回覆是叫他們自己找法律意見。有創業家要花大量時間甚至外判研究法律觀點的工作，要花很多時間和金錢才能搞清楚。有一位朋友直言，如果要憑監管者發布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或等待指引中的判斷才能知道能否做業務，監管者的權力或會令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和促進人的投資缺乏保障。缺少清晰的法律定義，會讓本來想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公司退縮，而他們亦很難得到投資者支持，因為一旦觸犯法例的話，面對的監禁和罰款可以非常嚴重。 我希望金融管理專員可在《條例草案》 生效後發出監管指引之前，主動再次向業界和相關的持份者解釋監管指引，明確地回應他們的關注，幫助業界遵守。在《條例草案》 實施之後，我希望當局亦定期、持續地諮詢零售支付業界的意見，了解最新科技發展對合規方面的情況，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的影響 ，甚至長遠而言考慮以法例附表的形式澄清。 主席，我謹此陳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科技應用和發展是金融業的趨勢，也是香港維持競爭力必不可少的一環。香港18年前開始使用八達通，到今天越來越多競爭者希望加入電子支付及電子貨幣市場，尤其是利用非接觸式付款技術例如NFC支援電子支付。近幾個月輿論都幾乎一致認為香港較為落後，追不上流動支付方面的國際趨勢。</p>
<p>現行《銀行業條例》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監管制度， 不包括電子和網上儲值支付工具。不論香港、內地或外國都興起手機支付和『電子錢包』，不論是電訊商、零售商還是程式開發商，都投入手機錢包市場改變用戶消費習慣，長遠而言電子支付很有可能更大幅度取代現金。條例要保障消費者利益，但亦不可過分監管，窒礙創新應用發展，兩者之間要搵到平衡。</p>
<p>今次修訂條例將監管範圍由《銀行業條例》規管的多用途儲值咭擴展至多用途的電子支付系統，為零售支付系統建立初步的監管框架，作為香港的未來電子商貿發展的重要一步。作為資訊科技界議員，我對這個發展是肯定的，亦知道政府和金管局的同事花了大量時間預備和這次修訂有關的諮詢和草擬工作。</p>
<p>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很多業界都曾經提及過需要當局解釋的地方。事實上，在草案委員會結束工作後，在本年度復會之前，有不少關注香港支付業務的業界人士，例如從外國來港希望設立電子錢包業務的創業家、為客戶開發電子錢包應用的公司、甚至專門編寫付款和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公司等等，在過去幾個月仍向我表達強烈關注，提出了大量意見。</p>
<p>監管這些支付系統和工具需要確保速度、效率、可靠、穩健，對用戶有保證，但同樣重要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2013年5月諮詢，當時全球以至中國的流動支付服務，論普及程度、技術和市場發展程度和今天相比，都已經有天淵之別，連持分者都多了，變了，所以，諮詢必須持續，我亦要多謝金管局雖然知道法例今天很可能會通過，但仍然願意安排在未來幾個星期繼續與關心法例執行的持分者，特別係金融科技創業嘅公司，繼續聽他們的意見。</p>
<p>這一點值得政府和金管局留意，因為業界不少營運者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仍然存有疑問和不明確的地方，而隨著發展越來越快，條例草案無法涵蓋的情況亦有可能繼續出現。流動支付業界和開發者普遍有共同的意見是，單憑政府向草案委員會發出的法律觀點和解釋，仍不足以有足夠的確定性，令他們安心營運或找到投資者去投資會面，他們需要的是較為清晰的指引。</p>
<p>我希望借今日的機會再重申，規管制度不應該變成阻礙中小型儲值支付工具／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進入香港市場的絆腳石，而應該盡量為不論是銀行界、電訊界或是其他的例如零售商或者APP應用開發者等等，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這一點當局應該留意，必須要有前瞻性未來經常根據需要作出快速調整，希望修訂條例的實施不會令香港在這方面更落後或添加新的困難。</p>
<p>他們對草案的意見主要有幾方面，希望當局查悉，並在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當中，幫助金融界、科技界等了解修訂條例的細節，以免監管制度過份妨礙他們的業務發展。</p>
<p>(1)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p>
<p>第8C(1)及(2)款(《 條例草案》第7條)訂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協助 (包括藉提供網絡或互聯網站連接 或任何其他科技方法 )另一人發行或促進發行無牌的儲值支付工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有關條文並沒有規定任何人 (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網站運營商 )須驗證由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提供的宣傳或廣告材料的內容和準確性。</p>
<p>這一點其實我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經多次提出，我對政府在不同法例修訂中似乎正在加入不同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不同法律責任的趨勢表示關注，並多次請政府同事澄清。問題是，這趨勢有違互聯網和電訊商作為中立中介者角色的原則，對未來香港科技、電訊和網絡產業發展環境相當不利。</p>
<p>例如，雲端服務不受地域限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有可能間接違反條例；條例內『合理辯解』是否足夠、是否太過缺乏客觀？</p>
<p>(2) 獲豁免工具</p>
<p>擬議新訂的附表 8 第4及5條(條例草案第53條)，對在有限的一組貨品或服務提供者內使用或在某些處所內使用的儲值支付工具作出豁免，條件是該工具的儲值金額的款額，或某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所發行的所有工具的儲值金額的總款額少於100萬元。</p>
<p>有業界人士反映，這個100萬元獲豁免牌照的金額實在太低，以百貨公司、商場、展覽場地臨時使用的禮券為例，往往發行的機構並不是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所以未必能夠視為『單一用途』。然而，假設有一萬個顧客，每個的儲值金額一百元，總額很容易便會超過一百萬而需要申請牌照。他們認為這個門檻很有可能造成擾民。</p>
<p>至於零售支付系統，根據《條例草案》第10條所載的擬議第 4(1)和 4(3A)條，只有符合條例列出的指定情況，例如系統的運作遭受顯著干擾，影響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或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不利影響；或削弱公眾信心構成不利影響；或 (c)導致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才可得到豁免。當局也在文件中明言『中小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商將不大機會符合被金管局指定的情況』，明顯地只是權宜之計，中小企亦擔心這種狀況又是過分缺乏客觀，對新成立的營運商來講恐怕是一大阻礙。</p>
<p>(3) 『發行』和『運作』的定義</p>
<p>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在哪裡發行和運作就更難判斷：一個儲值支付工具怎樣才會被定義為在香港『發行』或『運作』？</p>
<p>如果該工具看起來不在香港發行，但有使用位於香港的伺服器、或雲端服務有一部分處於香港的伺服器內、或者使用一個香港銀行賬戶作為清算，都可以被視為運作，要按照要求取得牌照，這定義會否反而令香港淪為電子支付世界的孤島，香港反而更落後。</p>
<p>(4) 「促進人」的定義</p>
<p>促進發行和促進人的定義是參照現行條例的，但是當套用到沒有實體的儲值支付工具上，有業界人士認為很容易就會當成促進人。例如用戶在增值時，向有關發行人（或其代理）提供有價值代價（例如現金），而該代價的價值決定了該發行人可就該工具作出符合第2A(2)或(3)條的描述的承諾的範圍（即充值的金額），用戶在這個情況下便足以構成促進人。</p>
<p>當局曾在2015年4月提供文件解釋，指出『提供輔助或支援服務以協助儲值支付工具發行人的人士，例如提供收款、付款閘口系統、增值服務及運作支援等，不會被視為「促進人」。』</p>
<p>然而，還有不少其他情況可能出現，例如聯營卡其中一方已經拿了牌照，但是另外的聯營機構提供了很多相關服務如推廣，充值等等，又是否會被視為『促進人』？</p>
<p>由於定義仍需要進一步釐清，為了避免觸犯有關 8B, 8C, 8D 的限制和5年監禁的罰則，我擔心一些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網絡、會計、銀行等的行業，為了避免因提供服務而而觸犯這些條例，考慮到法律風險，有機會避免向從事儲值支付工具有關的業務的企業提供服務，甚至影響投資意欲。有業界向我表示，在這點明朗化之前會採取謹慎的態度。</p>
<p>(5) 數據傳輸，或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的地方</p>
<p>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有關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尚未實施，而政府尚未訂出實施的時間表。當條例草案涵蓋的支付工具是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零售活動，便有機會出現個人資料需要轉移的情況。我對此表示關注，並希望當局在執行私隱條例第33條之前必須充分諮詢業界。</p>
<p>(6) 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p>
<p>一些小公司向我表示，去找金管局查詢時得到的回覆是叫他們自己找法律意見。有創業家要花大量時間甚至外判研究法律觀點的工作，要花很多時間和金錢才能搞清楚。有一位朋友直言，如果要憑監管者發布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或等待指引中的判斷才能知道能否做業務，監管者的權力或會令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和促進人的投資缺乏保障。缺少清晰的法律定義，會讓本來想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公司退縮，而他們亦很難得到投資者支持，因為一旦觸犯法例的話，面對的監禁和罰款可以非常嚴重。</p>
<p>我希望金融管理專員可在《條例草案》 生效後發出監管指引之前，主動再次向業界和相關的持份者解釋監管指引，明確地回應他們的關注，幫助業界遵守。在《條例草案》 實施之後，我希望當局亦定期、持續地諮詢零售支付業界的意見，了解最新科技發展對合規方面的情況，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的影響 ，甚至長遠而言考慮以法例附表的形式澄清。</p>
<p>主席，我謹此陳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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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0.18 : 就《把握&#8217;一帶一路&#8217;機遇，尋找香港經濟新方向》動議辯論發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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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Nov 2015 10:41: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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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主席，自從中國政府提出「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有很多人即刻掛在口邊，不過，我想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一帶一路」的具體行動內容，和香港的定位為何。我早兩個星期出席一個論壇，特別早些到，本來非常期待一位本地經濟學者關於「一帶一路」的簡介，但結果聽到的仍然是非常之「虛」，具體的東西沒法說出來，卻展示了很多「絲綢之路」歷史地圖，我差點以為去了一個歷史學講座。 主席，如果「一帶一路」真的是一個經濟發展的機會和行動計劃，我們就真的要以商業和經濟原則來處理，當中要面對不可避免的地緣政治和國際政治的影響，我們從中如何找到香港的定位，不能當作一個政治測驗，中央提出，必屬佳品，萬眾支持，阿門，就算。 我都有研究「一帶一路」帶來的機會和挑戰。從中國的角度，「一帶一路」讓中國能夠把自己的市場焦點，從13億人口的國內市場，轉向涵蓋44億人、佔全世界63%人口的新市場、經濟規模達21兆美元，即佔世界29%的新市場，而當中除了中亞、南亞、西亞等發展中市場，但同時亦包括已發展的歐洲特別是西歐市場，對中國來說，是對依賴美國市場、過分集中代工製造工業的一個轉向。所以，「一帶一路」以改善亞洲基礎建設和全球經濟為包裝，實質亦包括解決中國內部經濟和社會問題為目的。 的確，中國從清末自強運動，至到鄧小平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發展和經濟擴張都是面向海洋，即是太平洋，和對岸的美國為主的市場，「一帶一路」是一個調頭、U-turn，以陸路為主配合印度洋沿海路線，一路向西。 不過，與發展中國家做生意，存在特別多和特別大的風險；「一帶一路」涉及的絲路國家，很多都屬於貪腐嚴重、政權不穩定的高風險、低效率的政府，除了貪污，政權轉得密、缺乏民主政制的和平輪替，次次一有轉變，又要再重新傾過，又要重新拜一次新地主。 事實上，中國過去對發展中國家支援的投資，不少都變成了國際爛尾工程。 「一帶一路」為市場地域下了定義，而同樣是中國政府主導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就是主要的融資提供者，即是，為了創造這個新市場，很大程度連錢都要出埋。別說那些中亞等發展中國家，連英國都要中國帶錢去買入他們的市場啦。 所以，「一帶一路」的風險，加上中國政府過去以「大包攬」形式做事，恐怕中國政府最後都係要自己找數。以亞投行和「一帶一路」的方向，把外國政府拉埋落水，很可能亦是中國政府看到自己過往這些投資風險失控的問題，嘗試去改善現時的狀況。即使國家策略肯面對這些風險，我們香港如果自處，幫助改善這些問題，和避免我們不能承受的風險？ 一個商業計劃business plan已經定出了市場需求，點可以沒有具體執行方案，無的話點會有投資者肯去投資？就算知道我們要向西發展，我們賣些什麼產品或者服務？就算講得出那些地方，我們香港是否了解這些國家需要什麼？就算我們講得出金融、物流、專業服務、創新科技等行業，具實做什麼？這是我們必須短期面對的經濟和政策問題，有什麼地方需要政府政策便利才可成事？ 香港已經失去了傳統工業，令我們社會的經濟發展彈性盡失，政府即使現在開始講再工業化，具體在土地、投資、稅務便利方面會做什麼，仍然唔清唔楚。當然，個別行業，包括我比較熟悉的電訊業，其實過去已經開始將香港的科技和管理經驗，出口去中亞洲國家，早已經行緊這條「一帶一路」，未來可以怎樣發展得更多完化、深化、強化？ 主席，美國等十多國家在十月初宣佈的《誇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中國和香港無簽。TPP內容在市場進入多方面簽訂便利措施，有法可依，和「一帶一路」相比，的確比較具體。兩者當然不同，也不需要一樣，但中國和香港都不在TPP之內。撇開政治因素，在商言商，對香港來說，有利可圖的話，其實兩個計劃都必須正視、參與。 不過，香港政府過去對「一帶一路」講就講多了，但對大部分商界，其實沒有具體計劃，連亞投行我們可以如何參與，都未搞等清楚；而對TPP，就更加是後知後覺，現在能否在下一輪加入呢？政治上很可能中國仍然有一段時間才可能加入TPP，香港要帶頭兩邊都爭取參與，不可以等中國都入埋，我們才又一次發現，自己落後於人。 謹此陳辭，多謝主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主席，自從中國政府提出「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有很多人即刻掛在口邊，不過，我想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一帶一路」的具體行動內容，和香港的定位為何。我早兩個星期出席一個論壇，特別早些到，本來非常期待一位本地經濟學者關於「一帶一路」的簡介，但結果聽到的仍然是非常之「虛」，具體的東西沒法說出來，卻展示了很多「絲綢之路」歷史地圖，我差點以為去了一個歷史學講座。</p>
<p>主席，如果「一帶一路」真的是一個經濟發展的機會和行動計劃，我們就真的要以商業和經濟原則來處理，當中要面對不可避免的地緣政治和國際政治的影響，我們從中如何找到香港的定位，不能當作一個政治測驗，中央提出，必屬佳品，萬眾支持，阿門，就算。</p>
<p>我都有研究「一帶一路」帶來的機會和挑戰。從中國的角度，「一帶一路」讓中國能夠把自己的市場焦點，從13億人口的國內市場，轉向涵蓋44億人、佔全世界63%人口的新市場、經濟規模達21兆美元，即佔世界29%的新市場，而當中除了中亞、南亞、西亞等發展中市場，但同時亦包括已發展的歐洲特別是西歐市場，對中國來說，是對依賴美國市場、過分集中代工製造工業的一個轉向。所以，「一帶一路」以改善亞洲基礎建設和全球經濟為包裝，實質亦包括解決中國內部經濟和社會問題為目的。</p>
<p>的確，中國從清末自強運動，至到鄧小平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發展和經濟擴張都是面向海洋，即是太平洋，和對岸的美國為主的市場，「一帶一路」是一個調頭、U-turn，以陸路為主配合印度洋沿海路線，一路向西。</p>
<p>不過，與發展中國家做生意，存在特別多和特別大的風險；「一帶一路」涉及的絲路國家，很多都屬於貪腐嚴重、政權不穩定的高風險、低效率的政府，除了貪污，政權轉得密、缺乏民主政制的和平輪替，次次一有轉變，又要再重新傾過，又要重新拜一次新地主。</p>
<p>事實上，中國過去對發展中國家支援的投資，不少都變成了國際爛尾工程。 「一帶一路」為市場地域下了定義，而同樣是中國政府主導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就是主要的融資提供者，即是，為了創造這個新市場，很大程度連錢都要出埋。別說那些中亞等發展中國家，連英國都要中國帶錢去買入他們的市場啦。</p>
<p>所以，「一帶一路」的風險，加上中國政府過去以「大包攬」形式做事，恐怕中國政府最後都係要自己找數。以亞投行和「一帶一路」的方向，把外國政府拉埋落水，很可能亦是中國政府看到自己過往這些投資風險失控的問題，嘗試去改善現時的狀況。即使國家策略肯面對這些風險，我們香港如果自處，幫助改善這些問題，和避免我們不能承受的風險？</p>
<p>一個商業計劃business plan已經定出了市場需求，點可以沒有具體執行方案，無的話點會有投資者肯去投資？就算知道我們要向西發展，我們賣些什麼產品或者服務？就算講得出那些地方，我們香港是否了解這些國家需要什麼？就算我們講得出金融、物流、專業服務、創新科技等行業，具實做什麼？這是我們必須短期面對的經濟和政策問題，有什麼地方需要政府政策便利才可成事？</p>
<p>香港已經失去了傳統工業，令我們社會的經濟發展彈性盡失，政府即使現在開始講再工業化，具體在土地、投資、稅務便利方面會做什麼，仍然唔清唔楚。當然，個別行業，包括我比較熟悉的電訊業，其實過去已經開始將香港的科技和管理經驗，出口去中亞洲國家，早已經行緊這條「一帶一路」，未來可以怎樣發展得更多完化、深化、強化？</p>
<p>主席，美國等十多國家在十月初宣佈的《誇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中國和香港無簽。TPP內容在市場進入多方面簽訂便利措施，有法可依，和「一帶一路」相比，的確比較具體。兩者當然不同，也不需要一樣，但中國和香港都不在TPP之內。撇開政治因素，在商言商，對香港來說，有利可圖的話，其實兩個計劃都必須正視、參與。</p>
<p>不過，香港政府過去對「一帶一路」講就講多了，但對大部分商界，其實沒有具體計劃，連亞投行我們可以如何參與，都未搞等清楚；而對TPP，就更加是後知後覺，現在能否在下一輪加入呢？政治上很可能中國仍然有一段時間才可能加入TPP，香港要帶頭兩邊都爭取參與，不可以等中國都入埋，我們才又一次發現，自己落後於人。</p>
<p>謹此陳辭，多謝主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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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0.16 : 就聯合提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調查食水含鉛的議案發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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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Nov 2015 10:39:3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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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主席，今日出現兩個措辭相近的特權法議案，要求成立委員會調查鉛水事件。議案出現雙胞胎，但今天的焦點並不在此，不論這條議案出了多少胞胎也罷，都只會是泛民議員動議，方向也十分一致和清晰。 而記憶所及，建制派動議以權力及特權調查也是為了打擊政敵，而非監察政府，亦非為了市民福祉，以往建制派都責難泛民將事件政治化，但今次最應該急市民所急的時候，由公屋到私樓，由私樓到學校，甚至包括幼稚園，都相繼失守，建制派竟然竭力為這宗醜聞掩飾，在不同的社區發表宣稱安全的驗水報告來對沖，頂多就是做些不痕不癢的請願，但事實上也是放軟手腳，沒有盡力追究責任。 在上星期的特別內會上，吳亮星議員竟然會認真問飲鉛水會否延年益壽。我真的佩服高局長身為醫生的專業態度，對著這些咁趣致嘅問題，仍可以科學角度來認真解答而忍著不笑。其實在鉛水事件爆發之後，網上都流傳了不少科普文章，從歷史當中舉證，鉛這種重金屬對人類文明的影響，例如古羅馬人的水管、器皿和飲食當中含鉛，令管治精英患病，間接招至古羅馬衰落。雖然這個說法仍需古歷史學家考證，但以我們現代人的標準，食水根本不應該含鉛。 另外亦有研究指出，日本江戶時代武士階層盛行含鉛的美白粉。久而久之武士和他們的家眷都因而吸收過量的鉛而損害健康，更禍延下一代。經化驗武士家庭的遺骨得知，部份武士兒童骨骼變形增生，臂骨和腿骨X光檢查出現的條紋，是每0.1公升血液含鉛量超過70微克才會有。這遠遠高於現時科學界訂出10微克鉛中毒水平，若人血液鉛含量高於10微克，足以導致智障、學習困難、聽力受損、過度活躍和反社會行為等問題。同期的武士孩子，長大後都極可能有嚴重智障，或者發育畸形、殘疾或發育遲緩。原因可能歸究於初生嬰兒時期攝取含鉛的母乳所致。由於深受鉛毒影響智力和健康，因此可能幕府的武士階層難以處理政治問題而倒台。 但主席，香港現在鉛水事件卻非影響這些精英階層，而是由基層市民開始，但亦已經漫延到社會上的各個階層，不論貧富也有機會身受其害，但在香港這個反智的社會，即使管治階層的智力如何受影響，也難以動搖他們的管治地位。除了官官相衛，司長未審先判已經話政府無人要負責，涉事的承建商也沒有負上太多責任，懲罰簡直是象徵式得十分過份。 上星期，有報導指房委會招標小組委員會將開會，商討進一步懲處4個負責興建鉛水屋邨的總承建商。內容提及委員會計劃按照各承建商負責的鉛水屋邨數目，禁止他們投標房署工程的時間，即興建一個鉛水屋邨，就罰暫停投標一個月。11條公共屋邨驗出食水含鉛量超標，4個涉事總承建商包括中國建築、保華、瑞安及有利。 房委會招標小組早前已決定抽起涉事承建商過去7個月提交的新建工程標書，但具體罰停投標時間仍未達成共識，月中會再討論。若按此懲處方案，有利要罰暫停投標6個月、中建及保華就各罰停投標2個月，瑞安只有一個屋邨驗到有鉛水，就罰暫停投標1個月。 當局的理據是甚麼呢？原來是因為涉事這4間承建商是行內龍頭公司，懲處要衡量不影響公屋建屋量。但問題是罰「停賽」幾個月，對這些龍頭有甚麼影響呢？是否因為他們夠大，承辦的工程夠多，就可以有恃無恐呢？現在確是越大就越可以有恃無恐！即使建屋需要人手是無可厚非，但只罰「停賽」又是不是有效的懲罰方式呢？當局會否在停賽期間減少招標，最終這些「龍頭」都是損失有限，變相罰完好似冇罰過呢？到目前為止，除了那被指名的水喉匠，公眾都未看到有哪個負責人要負上責任。雖然懲處的責任不是落在調查委員會身上，但在「停賽」以外，還有甚麼有力的罰則可以儆效尤？當局有責任去探討更合適的處理方式。 主席，接下來我想講關於房委會的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的中期檢討報告。 這份中期報告基本上將成因指向焊料含鉛，不過這些焊料是不用送檢的。但是總承建商可以自行採購焊料，而焊料只是對成本影響輕微，沒有包括在向房屋署的付款清單之內，所以這些含鉛焊料就成了漏網之魚。 報告指出，總承建商普遍認為，接駁銅喉的焊料是整個工序中一個微不足道的部份，所以對於焊料對水質的影響認知不足。不過根據相關規例同合約，總承建商都只准使用無鉛級別焊料。由此可見，其實當局同承建商都認知不足，所以兩方面都沒有重視這些物料，不過是否就代表可以不知者不罪為理由，就可以為當局和承建商開脫，只是將涉事的水喉匠推出來負責就可以交差呢？事實上，政府是對投標有要求的，但承辦商「認知不足」，你政府竟然不知，而又無人需要負責。這就是眾多議員和市民認為，我們不得不由立法會利用我們法定權力和功能，以權力及特權調查，問責！ 我在聽司長和局長的發言，當中的不少內容都是循環再用的，可能他們會認為，已有三個委員會分別調查鉛水事件已經足夠，又話者查出來的結果都唔會有太大分別。不過從往績所見，每次泛民提出的以權力及特權調查議案被否決，隨之而來的就是相關事件的更多醜聞。不論我在兩年前提出就香港電視不獲發牌調查、至梁振英的UGL事件、高鐵超支等，都會被揭發更多的「大話冚大話」。否決這次以權力及特權調查議案，歷史告訴我們，只是建制派協助政府隱瞞真相。 我當然不希望今次鉛水事件再會爆出甚麼驚人內幕，但食水安全本應是非關政治的事，不論責任於承建商還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力，市民的健康尤關重要，必須要盡快問責和補救。而我相信以權力及特權所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可以中立持平的角度檢視當局和承建商的失責行為。 為了改善政府運作、監管的系統性問題，找出問題，問責和改善，這些公帑是花得值得嘅。香港作為一個世界級、國際先進城市，出現鉛水問題，是個國際笑話，問題已不只是食水問題咁簡單，如果香港市民和全世界見唔到香港政權公正，正面回應、處理、問責，國際社會對香港仲點有信心？以權力及特權法調查事件，最重要及不可缺少的一步，今天，立法會如果否決議案，只會令全世界見到，香港的管治質素、透明度，已經淪落至什麼地步，所以請建制派議員三思，不要一錯再錯。 多謝主席，本人謹此發言支持議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主席，今日出現兩個措辭相近的特權法議案，要求成立委員會調查鉛水事件。議案出現雙胞胎，但今天的焦點並不在此，不論這條議案出了多少胞胎也罷，都只會是泛民議員動議，方向也十分一致和清晰。</p>
<p>而記憶所及，建制派動議以權力及特權調查也是為了打擊政敵，而非監察政府，亦非為了市民福祉，以往建制派都責難泛民將事件政治化，但今次最應該急市民所急的時候，由公屋到私樓，由私樓到學校，甚至包括幼稚園，都相繼失守，建制派竟然竭力為這宗醜聞掩飾，在不同的社區發表宣稱安全的驗水報告來對沖，頂多就是做些不痕不癢的請願，但事實上也是放軟手腳，沒有盡力追究責任。</p>
<p>在上星期的特別內會上，吳亮星議員竟然會認真問飲鉛水會否延年益壽。我真的佩服高局長身為醫生的專業態度，對著這些咁趣致嘅問題，仍可以科學角度來認真解答而忍著不笑。其實在鉛水事件爆發之後，網上都流傳了不少科普文章，從歷史當中舉證，鉛這種重金屬對人類文明的影響，例如古羅馬人的水管、器皿和飲食當中含鉛，令管治精英患病，間接招至古羅馬衰落。雖然這個說法仍需古歷史學家考證，但以我們現代人的標準，食水根本不應該含鉛。</p>
<p>另外亦有研究指出，日本江戶時代武士階層盛行含鉛的美白粉。久而久之武士和他們的家眷都因而吸收過量的鉛而損害健康，更禍延下一代。經化驗武士家庭的遺骨得知，部份武士兒童骨骼變形增生，臂骨和腿骨X光檢查出現的條紋，是每0.1公升血液含鉛量超過70微克才會有。這遠遠高於現時科學界訂出10微克鉛中毒水平，若人血液鉛含量高於10微克，足以導致智障、學習困難、聽力受損、過度活躍和反社會行為等問題。同期的武士孩子，長大後都極可能有嚴重智障，或者發育畸形、殘疾或發育遲緩。原因可能歸究於初生嬰兒時期攝取含鉛的母乳所致。由於深受鉛毒影響智力和健康，因此可能幕府的武士階層難以處理政治問題而倒台。</p>
<p>但主席，香港現在鉛水事件卻非影響這些精英階層，而是由基層市民開始，但亦已經漫延到社會上的各個階層，不論貧富也有機會身受其害，但在香港這個反智的社會，即使管治階層的智力如何受影響，也難以動搖他們的管治地位。除了官官相衛，司長未審先判已經話政府無人要負責，涉事的承建商也沒有負上太多責任，懲罰簡直是象徵式得十分過份。</p>
<p>上星期，有報導指房委會招標小組委員會將開會，商討進一步懲處4個負責興建鉛水屋邨的總承建商。內容提及委員會計劃按照各承建商負責的鉛水屋邨數目，禁止他們投標房署工程的時間，即興建一個鉛水屋邨，就罰暫停投標一個月。11條公共屋邨驗出食水含鉛量超標，4個涉事總承建商包括中國建築、保華、瑞安及有利。</p>
<p>房委會招標小組早前已決定抽起涉事承建商過去7個月提交的新建工程標書，但具體罰停投標時間仍未達成共識，月中會再討論。若按此懲處方案，有利要罰暫停投標6個月、中建及保華就各罰停投標2個月，瑞安只有一個屋邨驗到有鉛水，就罰暫停投標1個月。</p>
<p>當局的理據是甚麼呢？原來是因為涉事這4間承建商是行內龍頭公司，懲處要衡量不影響公屋建屋量。但問題是罰「停賽」幾個月，對這些龍頭有甚麼影響呢？是否因為他們夠大，承辦的工程夠多，就可以有恃無恐呢？現在確是越大就越可以有恃無恐！即使建屋需要人手是無可厚非，但只罰「停賽」又是不是有效的懲罰方式呢？當局會否在停賽期間減少招標，最終這些「龍頭」都是損失有限，變相罰完好似冇罰過呢？到目前為止，除了那被指名的水喉匠，公眾都未看到有哪個負責人要負上責任。雖然懲處的責任不是落在調查委員會身上，但在「停賽」以外，還有甚麼有力的罰則可以儆效尤？當局有責任去探討更合適的處理方式。</p>
<p>主席，接下來我想講關於房委會的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的中期檢討報告。</p>
<p>這份中期報告基本上將成因指向焊料含鉛，不過這些焊料是不用送檢的。但是總承建商可以自行採購焊料，而焊料只是對成本影響輕微，沒有包括在向房屋署的付款清單之內，所以這些含鉛焊料就成了漏網之魚。</p>
<p>報告指出，總承建商普遍認為，接駁銅喉的焊料是整個工序中一個微不足道的部份，所以對於焊料對水質的影響認知不足。不過根據相關規例同合約，總承建商都只准使用無鉛級別焊料。由此可見，其實當局同承建商都認知不足，所以兩方面都沒有重視這些物料，不過是否就代表可以不知者不罪為理由，就可以為當局和承建商開脫，只是將涉事的水喉匠推出來負責就可以交差呢？事實上，政府是對投標有要求的，但承辦商「認知不足」，你政府竟然不知，而又無人需要負責。這就是眾多議員和市民認為，我們不得不由立法會利用我們法定權力和功能，以權力及特權調查，問責！</p>
<p>我在聽司長和局長的發言，當中的不少內容都是循環再用的，可能他們會認為，已有三個委員會分別調查鉛水事件已經足夠，又話者查出來的結果都唔會有太大分別。不過從往績所見，每次泛民提出的以權力及特權調查議案被否決，隨之而來的就是相關事件的更多醜聞。不論我在兩年前提出就香港電視不獲發牌調查、至梁振英的UGL事件、高鐵超支等，都會被揭發更多的「大話冚大話」。否決這次以權力及特權調查議案，歷史告訴我們，只是建制派協助政府隱瞞真相。</p>
<p>我當然不希望今次鉛水事件再會爆出甚麼驚人內幕，但食水安全本應是非關政治的事，不論責任於承建商還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力，市民的健康尤關重要，必須要盡快問責和補救。而我相信以權力及特權所授權的專責委員會，可以中立持平的角度檢視當局和承建商的失責行為。</p>
<p>為了改善政府運作、監管的系統性問題，找出問題，問責和改善，這些公帑是花得值得嘅。香港作為一個世界級、國際先進城市，出現鉛水問題，是個國際笑話，問題已不只是食水問題咁簡單，如果香港市民和全世界見唔到香港政權公正，正面回應、處理、問責，國際社會對香港仲點有信心？以權力及特權法調查事件，最重要及不可缺少的一步，今天，立法會如果否決議案，只會令全世界見到，香港的管治質素、透明度，已經淪落至什麼地步，所以請建制派議員三思，不要一錯再錯。</p>
<p>多謝主席，本人謹此發言支持議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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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0.14：規管出租汽車服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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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Oct 2015 06:32:4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質詢]]></category>
		<category><![CDATA[重要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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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私家車車主如欲把車輛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須領有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以及備有適用於該用途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本年八月，警方拘捕一家提供網絡召車服務的公司的數名員工，以及數名涉嫌未領有許可證而取酬載客的私家車司機。有業界人士反映，許可證的審批要求過高，以致私家車車主難以合法經營取酬載客服務。他們又認為，的士服務質素良莠不齊，以致市民對網絡召車服務及共乘出租汽車服務（共乘服務）有實際需求。據悉，美國某些城市、新加坡、菲律賓等地方均已就網絡召車服務進行諮詢並修訂法例，利用資訊科技提高交通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就《私家（豪華房車）服務許可證》收到的查詢數目，以及收到、批准及拒絕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各類許可證的審批準則；去年平均審批每宗申請所需時間，以及現時有效的許可證的數目及有效年期為何； （二）當局在檢討許可證的審批準則時，會否諮詢經營網絡召車業務的人士，並考慮放寬該等準則，令經營該類業務的公司及車主可在領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合法經營，從而增加出租車市場的競爭；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進行《公共交通策略研究》時，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研究訂立網絡出租車服務和共乘服務登記制度，以及制訂司機操守守則、車輛安全規格及投購保險規定等，並就該等事宜諮詢業界；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在以公共交通為本的方針下，政府採取以鐵路為公共交通骨幹的政策，其他陸路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營巴士、非專營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等基本上負擔輔助角色；至於鐵路未能覆蓋的地區（註），則透過專營巴士提供主要公共交通服務。的士的功用在於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點對點的個人化服務。 　　以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下稱出租汽車）亦是一種點對點、個人化的交通服務，但不屬於公共交通服務範疇，車費不受監管，惟有關的私家車車主須要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下稱許可證）才可營運。 現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下稱《規例》）對於出租汽車的牌證及審批有明確的規定，而出租汽車的政策及相關法律條文亦反映其歷史背景。現行關於出租汽車的法例在一九八一年實施時，主要目的是將當年的「白牌車」合法化，但在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予當年營運「白牌車」的人士的同時，避免無限制地簽發許可證以免助長疑似的士的運作、甚至影響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營運以及令道路擠塞加劇。這亦是運輸署署長（下稱署長）行使發證酌情權時的考慮所在。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目前有效的許可證分為三類，即私家服務、酒店服務和旅遊服務。許可證的審批準則詳列於《規例》，包括署長在處理申請時須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此外，《規例》亦訂明署長審批每一類型的出租汽車服務申請時可以考慮的因素，例如：在決定是否就私家服務發出許可證時需要顧及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服務的區域所設有公共交通服務的程度。詳情載於附件一。 　　運輸署已發出的各類許可證數目及有關審批私家服務（豪華房車）許可證的數字，載於附件二及附件三。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直至有關私家車的車輛牌照下次屆滿為止，即最長為一年。 　　由於每宗申請所呈交的資料及所提交支持其申請的文件不盡相同，故運輸署處理每宗申請所需時間不一，一般平均在申請人提交所有文件後約三至四個月內完成處理；但較複雜的個案需時會較長，例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牽涉違規經營與申請有關的出租汽車服務，因而被起訴，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其申請須暫停處理。 　　政府對於使用不同的應用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惟無論以怎樣的科技或平台經營出租汽車都必須合乎法規，最重要的是顧及乘客的利益及安全。在現有法規下，如車主（無論個人或公司）有意使用其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必須向署長申請許可證，以經營出租汽車服務。 　　近期，社會上包括市民及運輸業界就點對點交通服務（即的士和出租汽車）有不少討論。就此，政府的基本立場是一方面做好的士服務，另一方面因應社會上的需求完善出租汽車服務的審批及監管制度。政府現正透過去年底展開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全面檢討鐵路以外的公共交通服務的角色定位，以加強作用互補，提升服務水平和乘客選擇。為回應社會當前的訴求，我們會優先檢視的士服務；除改善一般的士的服務水平外，也探討推出優質房車的士服務的可行性，當中涉及其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經營及管理方式，以及包括用作召喚的士服務的手機應用程式在內的一切所需配套安排。此外，政府亦會一併檢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審批準則，與時俱進，回應社會上的需求。過程中，我們必定會聽取各持份者的意見。 　　主席，我們亦留意到現時新興的所謂「共乘」出租汽車服務，英文是share ride，在世界各地引起不少爭議，而各地的監管機構仍在研究這個複雜的課題，並未有一個國際上一致的解決方案。例如：無牌經營取酬的載客服務，無論是的士或出租車，在韓國、台灣、泰國、荷蘭、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地皆屬非法，會被禁止。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各地這方面的發展，以作參考。 註：現時，全港共有九條重鐵路線及一條來往市區及香港國際機場及亞洲國際博覽館的機場快線，覆蓋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待現時四個興建中的鐵路項目（即南港島線（東段）、觀塘延線、沙中線、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完成後，鐵路網絡將會覆蓋全港約七成人口居住的地區。 完 ２０１５年１０月１４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１４時１８分 按此閱覽附件一 按此閱覽附件二 按此閱覽附件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p>
<p>問題：</p>
<p>　　根據法例，私家車車主如欲把車輛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須領有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以及備有適用於該用途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本年八月，警方拘捕一家提供網絡召車服務的公司的數名員工，以及數名涉嫌未領有許可證而取酬載客的私家車司機。有業界人士反映，許可證的審批要求過高，以致私家車車主難以合法經營取酬載客服務。他們又認為，的士服務質素良莠不齊，以致市民對網絡召車服務及共乘出租汽車服務（共乘服務）有實際需求。據悉，美國某些城市、新加坡、菲律賓等地方均已就網絡召車服務進行諮詢並修訂法例，利用資訊科技提高交通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p>
<p>（一）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就《私家（豪華房車）服務許可證》收到的查詢數目，以及收到、批准及拒絕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各類許可證的審批準則；去年平均審批每宗申請所需時間，以及現時有效的許可證的數目及有效年期為何；</p>
<p>（二）當局在檢討許可證的審批準則時，會否諮詢經營網絡召車業務的人士，並考慮放寬該等準則，令經營該類業務的公司及車主可在領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合法經營，從而增加出租車市場的競爭；如會，詳情為何；及</p>
<p>（三）當局進行《公共交通策略研究》時，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研究訂立網絡出租車服務和共乘服務登記制度，以及制訂司機操守守則、車輛安全規格及投購保險規定等，並就該等事宜諮詢業界；如會，詳情為何？</p>
<p>答覆：</p>
<p>主席：</p>
<p>　　在以公共交通為本的方針下，政府採取以鐵路為公共交通骨幹的政策，其他陸路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營巴士、非專營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等基本上負擔輔助角色；至於鐵路未能覆蓋的地區（註），則透過專營巴士提供主要公共交通服務。的士的功用在於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點對點的個人化服務。</p>
<p>　　以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下稱出租汽車）亦是一種點對點、個人化的交通服務，但不屬於公共交通服務範疇，車費不受監管，惟有關的私家車車主須要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下稱許可證）才可營運。</p>
<p>現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下稱《規例》）對於出租汽車的牌證及審批有明確的規定，而出租汽車的政策及相關法律條文亦反映其歷史背景。現行關於出租汽車的法例在一九八一年實施時，主要目的是將當年的「白牌車」合法化，但在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予當年營運「白牌車」的人士的同時，避免無限制地簽發許可證以免助長疑似的士的運作、甚至影響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營運以及令道路擠塞加劇。這亦是運輸署署長（下稱署長）行使發證酌情權時的考慮所在。</p>
<p>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綜合答覆如下。<br />
　<br />
　　目前有效的許可證分為三類，即私家服務、酒店服務和旅遊服務。許可證的審批準則詳列於《規例》，包括署長在處理申請時須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此外，《規例》亦訂明署長審批每一類型的出租汽車服務申請時可以考慮的因素，例如：在決定是否就私家服務發出許可證時需要顧及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服務的區域所設有公共交通服務的程度。詳情載於附件一。</p>
<p>　　運輸署已發出的各類許可證數目及有關審批私家服務（豪華房車）許可證的數字，載於附件二及附件三。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直至有關私家車的車輛牌照下次屆滿為止，即最長為一年。</p>
<p>　　由於每宗申請所呈交的資料及所提交支持其申請的文件不盡相同，故運輸署處理每宗申請所需時間不一，一般平均在申請人提交所有文件後約三至四個月內完成處理；但較複雜的個案需時會較長，例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牽涉違規經營與申請有關的出租汽車服務，因而被起訴，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其申請須暫停處理。</p>
<p>　　政府對於使用不同的應用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惟無論以怎樣的科技或平台經營出租汽車都必須合乎法規，最重要的是顧及乘客的利益及安全。在現有法規下，如車主（無論個人或公司）有意使用其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必須向署長申請許可證，以經營出租汽車服務。</p>
<p>　　近期，社會上包括市民及運輸業界就點對點交通服務（即的士和出租汽車）有不少討論。就此，政府的基本立場是一方面做好的士服務，另一方面因應社會上的需求完善出租汽車服務的審批及監管制度。政府現正透過去年底展開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全面檢討鐵路以外的公共交通服務的角色定位，以加強作用互補，提升服務水平和乘客選擇。為回應社會當前的訴求，我們會優先檢視的士服務；除改善一般的士的服務水平外，也探討推出優質房車的士服務的可行性，當中涉及其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經營及管理方式，以及包括用作召喚的士服務的手機應用程式在內的一切所需配套安排。此外，政府亦會一併檢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審批準則，與時俱進，回應社會上的需求。過程中，我們必定會聽取各持份者的意見。</p>
<p>　　主席，我們亦留意到現時新興的所謂「共乘」出租汽車服務，英文是share ride，在世界各地引起不少爭議，而各地的監管機構仍在研究這個複雜的課題，並未有一個國際上一致的解決方案。例如：無牌經營取酬的載客服務，無論是的士或出租車，在韓國、台灣、泰國、荷蘭、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地皆屬非法，會被禁止。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各地這方面的發展，以作參考。</p>
<p>註：現時，全港共有九條重鐵路線及一條來往市區及香港國際機場及亞洲國際博覽館的機場快線，覆蓋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待現時四個興建中的鐵路項目（即南港島線（東段）、觀塘延線、沙中線、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完成後，鐵路網絡將會覆蓋全港約七成人口居住的地區。<br />
完</p>
<p>２０１５年１０月１４日（星期三）<br />
香港時間１４時１８分</p>
<p><a href="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510/14/P201510140389_0389_153608.pdf">按此閱覽附件一</a><br />
<a href="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510/14/P201510140389_0389_153609.pdf">按此閱覽附件二</a><br />
<a href="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510/14/P201510140389_0389_153610.pdf">按此閱覽附件三</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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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07.08：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政策及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方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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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8 Jul 2015 06:23:2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質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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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雖然近年當局銳意發展創新及科技產業，但其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的政策，以及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的方式，均未能配合該等產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就《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設立了特定組別，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提供合約價值低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過去三年，每年獲批出價值低於及高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的本地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的數目，以及該等合約所涉及的服務範疇分別為何；政府批出的該等合約當中，由中小企投得的合約所佔百分比為何；當局會否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下，增加有關的採購政策及程序中「本地優先」原素；若會，詳情為何； （二）鑑於現時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有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其提供資訊科技服務，以及採購以「個體聘用」合約（俗稱「Ｔ合約」）受聘於中介公司的員工提供的此類服務，但該兩類人員的薪酬待遇較公務員的為差，當局會否研究把前述兩類人員的部分職位轉為公務員職位，以改善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人投身資訊科技業，以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Ｔ合約的條款，以期改善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待遇；若會，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資訊科技的發展和需求日新月異，當局會否鼓勵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採用符合敏捷開發的方式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以降低開發成本、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的採購政策是從公平及公開的競爭中，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作出採購，我們不會優待或歧視任何供應商。我們定期透過公開投標程序從市場中招攬各政府部門最常用的四個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類別的承辦商，與其訂立《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常備協議》）。獲選的承辦商必須具有關服務類別的特定經驗和業績，中小企一向積極參與其中。在現行的《常備協議３》的四十三家承辦商中，有十家為中小企。在過去三年，透過《常備協議》獲得服務合約價值低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中小企數目分別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五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註釋）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十家。獲得服務合約價值高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中小企數目則分別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兩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一家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一家。有關服務合約涉及所有四個服務類別，即計劃／項目發展之前期服務、系統支援及維修服務、系統發展及推行服務，以及資訊保安及獨立測試服務。 　　在過去三年，政府透過《常備協議》合共批出九百一十五份合約，其中二百份合約批予中小企，比例約為百分之二十二。 　　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和不影響整個項目的情況下，我們把大型項目分拆為多個易於管理的項目，讓中小企有更多機會參與競投。我們亦會減輕準投標者參與投標的財政負擔（例如降低或免除投標和合約按金規定），以鼓勵中小企競投政府招標項目。 （二）基於審慎管理公共資源的原則，政府一直控制和密切監察公務員編制，以維持一支精簡而具效率的公務員團隊，但與此同時，我們亦會確保有足夠人手，提供新增的公共服務和改善現有服務。據我理解，從公務員事務局的角度而言，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一般可因應以下的運作和服務需求，考慮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　屬有時限、屬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 ＊　只須僱用工作時數少於公務員規定工作時數的人手； ＊　須從市場招攬在特定範疇具備最新專業知識的人才應付；或 ＊　涉及的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 　　另外，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的範疇而言，各局／部門也可基於工作需要，在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所組成的核心工作團隊以外，透過資科辦中央管理的Ｔ合約，委聘承辦商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協助開發及支援資訊系統。 　　由於Ｔ合約服務的性質是為補充核心公務員團隊，以靈活地應付起伏不定的資訊科技項目的人手需求，因此，以常額公務員取代Ｔ合約服務，並不是具效益及效率的做法。政府現時並沒有機制或計劃把Ｔ合約員工直接轉為公務員，如果個別員工對相關的公務員職位感興趣，他們可選擇投考有關職位。在過去五年，政府每年均有就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進行公開招聘，而每年均有合約員工透過公開招聘成功申請該政府職位。 　　資訊科技市場發展蓬勃，服務承辦商會因應市場供求情況檢討個別員工的薪酬待遇，這有助Ｔ合約員工的薪金維持在高水平和保持競爭力。Ｔ合約亦容許政府啟動服務費調整機制，按年調整合約價格上限及個別在職合約員工的服務費，據我們得知，員工也因而受惠。此外，Ｔ合約已載有條文，規定承辦商須遵守香港僱傭法例和作為負責任僱主，而且不得在合約內加入不合理的條款及條件。 （三）政府一直留意開發資訊科技項目的方法和趨勢，並會參考和採用適切的方法以開發不同的資訊科技系統。敏捷軟件開發方法（敏捷方法）是一個新興的資訊科技項目開發方法，主要適用於需求迅速轉變或需頻繁交付新軟件版本的項目。在過去兩年，資科辦、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規劃署採用敏捷方法推行了四個資訊科技先導項目，並取得不錯的成效，例如加強了用戶與開發人員的溝通，更妥善地掌握和控制項目進度；迅速提供系統的雛型，並透過不斷更新和改進，使系統更切合用戶的需求等。此外，資科辦根據先導項目所得的經驗及參考業界的作業模式編製了《敏捷軟件開發執行指引》，並在二○一五年三月向各局／部門發放該指引，以鼓勵他們採用敏捷方法開發合適的資訊科技項目，從而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 　　資科辦現正向各局／部門提供有關敏捷方法的培訓，並會舉辦簡布會向業界介紹敏捷方法。有關指引可於資科辦的網頁下載以供參考。 註釋：《常備協議３》於二○一三年七月生效，取代之前的《常備協議２》。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中小企包括《常備協議２》的四家中小企和《常備協議３》的九家中小企，其中兩家同為《常備協議２》和《常備協議３》的承辦商。 完 ２０１５年７月８日（星期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p>
<p>問題：</p>
<p>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雖然近年當局銳意發展創新及科技產業，但其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的政策，以及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的方式，均未能配合該等產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p>
<p>（一）鑑於當局就《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設立了特定組別，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提供合約價值低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過去三年，每年獲批出價值低於及高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的本地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的數目，以及該等合約所涉及的服務範疇分別為何；政府批出的該等合約當中，由中小企投得的合約所佔百分比為何；當局會否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下，增加有關的採購政策及程序中「本地優先」原素；若會，詳情為何；</p>
<p>（二）鑑於現時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有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其提供資訊科技服務，以及採購以「個體聘用」合約（俗稱「Ｔ合約」）受聘於中介公司的員工提供的此類服務，但該兩類人員的薪酬待遇較公務員的為差，當局會否研究把前述兩類人員的部分職位轉為公務員職位，以改善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人投身資訊科技業，以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Ｔ合約的條款，以期改善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待遇；若會，詳情為何；及</p>
<p>（三）鑑於資訊科技的發展和需求日新月異，當局會否鼓勵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採用符合敏捷開發的方式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以降低開發成本、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p>
<p>答覆︰</p>
<p>主席︰</p>
<p>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p>
<p>（一）政府的採購政策是從公平及公開的競爭中，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作出採購，我們不會優待或歧視任何供應商。我們定期透過公開投標程序從市場中招攬各政府部門最常用的四個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類別的承辦商，與其訂立《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常備協議》）。獲選的承辦商必須具有關服務類別的特定經驗和業績，中小企一向積極參與其中。在現行的《常備協議３》的四十三家承辦商中，有十家為中小企。在過去三年，透過《常備協議》獲得服務合約價值低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中小企數目分別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五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註釋）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十家。獲得服務合約價值高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中小企數目則分別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兩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一家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一家。有關服務合約涉及所有四個服務類別，即計劃／項目發展之前期服務、系統支援及維修服務、系統發展及推行服務，以及資訊保安及獨立測試服務。</p>
<p>　　在過去三年，政府透過《常備協議》合共批出九百一十五份合約，其中二百份合約批予中小企，比例約為百分之二十二。</p>
<p>　　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和不影響整個項目的情況下，我們把大型項目分拆為多個易於管理的項目，讓中小企有更多機會參與競投。我們亦會減輕準投標者參與投標的財政負擔（例如降低或免除投標和合約按金規定），以鼓勵中小企競投政府招標項目。</p>
<p>（二）基於審慎管理公共資源的原則，政府一直控制和密切監察公務員編制，以維持一支精簡而具效率的公務員團隊，但與此同時，我們亦會確保有足夠人手，提供新增的公共服務和改善現有服務。據我理解，從公務員事務局的角度而言，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一般可因應以下的運作和服務需求，考慮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p>
<p>＊　屬有時限、屬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br />
＊　只須僱用工作時數少於公務員規定工作時數的人手；<br />
＊　須從市場招攬在特定範疇具備最新專業知識的人才應付；或<br />
＊　涉及的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p>
<p>　　另外，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的範疇而言，各局／部門也可基於工作需要，在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所組成的核心工作團隊以外，透過資科辦中央管理的Ｔ合約，委聘承辦商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協助開發及支援資訊系統。</p>
<p>　　由於Ｔ合約服務的性質是為補充核心公務員團隊，以靈活地應付起伏不定的資訊科技項目的人手需求，因此，以常額公務員取代Ｔ合約服務，並不是具效益及效率的做法。政府現時並沒有機制或計劃把Ｔ合約員工直接轉為公務員，如果個別員工對相關的公務員職位感興趣，他們可選擇投考有關職位。在過去五年，政府每年均有就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進行公開招聘，而每年均有合約員工透過公開招聘成功申請該政府職位。</p>
<p>　　資訊科技市場發展蓬勃，服務承辦商會因應市場供求情況檢討個別員工的薪酬待遇，這有助Ｔ合約員工的薪金維持在高水平和保持競爭力。Ｔ合約亦容許政府啟動服務費調整機制，按年調整合約價格上限及個別在職合約員工的服務費，據我們得知，員工也因而受惠。此外，Ｔ合約已載有條文，規定承辦商須遵守香港僱傭法例和作為負責任僱主，而且不得在合約內加入不合理的條款及條件。</p>
<p>（三）政府一直留意開發資訊科技項目的方法和趨勢，並會參考和採用適切的方法以開發不同的資訊科技系統。敏捷軟件開發方法（敏捷方法）是一個新興的資訊科技項目開發方法，主要適用於需求迅速轉變或需頻繁交付新軟件版本的項目。在過去兩年，資科辦、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規劃署採用敏捷方法推行了四個資訊科技先導項目，並取得不錯的成效，例如加強了用戶與開發人員的溝通，更妥善地掌握和控制項目進度；迅速提供系統的雛型，並透過不斷更新和改進，使系統更切合用戶的需求等。此外，資科辦根據先導項目所得的經驗及參考業界的作業模式編製了《敏捷軟件開發執行指引》，並在二○一五年三月向各局／部門發放該指引，以鼓勵他們採用敏捷方法開發合適的資訊科技項目，從而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p>
<p>　　資科辦現正向各局／部門提供有關敏捷方法的培訓，並會舉辦簡布會向業界介紹敏捷方法。有關指引可於資科辦的網頁下載以供參考。</p>
<p>註釋：《常備協議３》於二○一三年七月生效，取代之前的《常備協議２》。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中小企包括《常備協議２》的四家中小企和《常備協議３》的九家中小企，其中兩家同為《常備協議２》和《常備協議３》的承辦商。<br />
完</p>
<p>２０１５年７月８日（星期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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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07.13：《毋忘六四》議案辯論發言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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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Jul 2015 03:33:2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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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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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主席，「如果不為受強權逼害的人站出來，我們還算為人？逼害人民以求維穩執政，是懦夫行為，我們不用怕你。」我個多月前寫了這段話，交了給「釋放高瑜」網上運動。今天他們在Facebook做了幅圖，分享了出去。今天我在這個「毋忘六四」動議發言中，首先想講的是：釋放高瑜！ 2013年4月22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又稱〈9號文件〉，主旨即為「七不講」：普世價值不要講、新聞自由不要講、公民社會不要講、公民權利不要講、中國共產黨的歷史錯誤不要講、權貴資產階級不要講、司法獨立不要講。 71歲的高瑜將中共意識形態宣傳指引「七不講」洩露出去，被政府以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這正突顯出中國新聞自由和人權，言論自由現況正值寒冬。 高瑜自積極報導八九民運開始，因為堅持自己獨立人格、自由的思想，以筆鋒揭露不公義，多次被中共監禁。她是北京知識界第一個為89民運坐牢的人，也是六四之後內地唯一向海外勇敢報導那些被官方打擊的所謂六四黑手的記者。不止客觀報導，面對不平之事，她挺身而出。 她在《我的六四》一書裡面提到，『天安門的民主運動絕不只屬於學生和知識份子，她屬於北京市民，屬於全中國人民。』 高瑜在2006年的“新聞勇氣獎”獲獎感言說：「因為在自由與獨裁、真理與謊言之間，沒有中間道路可走。我不可能再有其他的選擇。」 除了高瑜，今天在網上，見到一個透過中大學生會，把來自支聯會的資料，登在Facebook上，指4日內近百人（97人，一直增加）的維權人士和律師，被失蹤、被拘捕、被約談。 六四之後，中國在人權、自由、政制方面，有好過咩？以下係兩句維權人士的話： 王勝生律師說：「今天不在走的路，必須要走完，否則明天還要去，後人還要去，只要我們力求法治、人權、公正和自由。」 徐琳律師的【告老婆書】：「如果我被判刑，或被關一年都沒判刑，或失蹤一年，你就辦理離婚吧，我隨後會把離婚協議書寄給你(如果來得及寄出的話)。你保重，養育好我們的孩子。要他把我創作的那幾首歌都學會。就此。」充滿愛的離婚宣言，聽了幾令人心中流淚，幾畸形的政府、國家！ 六四不平反，中國就繼續畸形。最近通過的「網絡安全法」，內容包括實名制、網絡過濾制度化、政府更可以單方面決定關網。加埋「國安法」，我們有理由擔心影響到香港，包括網絡自由，看，香港宗教界人士，已經被內地官員約談。 六四不平反，中國不變，不民主，香港人也有理由，繼續保持警覺。我們在香港的香港人，要知道唇亡齒寒，要繼續支持中國內地的異見人士、維權人士。 毋忘六四。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主席，「如果不為受強權逼害的人站出來，我們還算為人？逼害人民以求維穩執政，是懦夫行為，我們不用怕你。」我個多月前寫了這段話，交了給「釋放高瑜」網上運動。今天他們在Facebook做了幅圖，分享了出去。今天我在這個「毋忘六四」動議發言中，首先想講的是：釋放高瑜！</p>
<p>2013年4月22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又稱〈9號文件〉，主旨即為「七不講」：普世價值不要講、新聞自由不要講、公民社會不要講、公民權利不要講、中國共產黨的歷史錯誤不要講、權貴資產階級不要講、司法獨立不要講。</p>
<p>71歲的高瑜將中共意識形態宣傳指引「七不講」洩露出去，被政府以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這正突顯出中國新聞自由和人權，言論自由現況正值寒冬。</p>
<p>高瑜自積極報導八九民運開始，因為堅持自己獨立人格、自由的思想，以筆鋒揭露不公義，多次被中共監禁。她是北京知識界第一個為89民運坐牢的人，也是六四之後內地唯一向海外勇敢報導那些被官方打擊的所謂六四黑手的記者。不止客觀報導，面對不平之事，她挺身而出。</p>
<p>她在《我的六四》一書裡面提到，『天安門的民主運動絕不只屬於學生和知識份子，她屬於北京市民，屬於全中國人民。』</p>
<p>高瑜在2006年的“新聞勇氣獎”獲獎感言說：「因為在自由與獨裁、真理與謊言之間，沒有中間道路可走。我不可能再有其他的選擇。」</p>
<p>除了高瑜，今天在網上，見到一個透過中大學生會，把來自支聯會的資料，登在Facebook上，指4日內近百人（97人，一直增加）的維權人士和律師，被失蹤、被拘捕、被約談。</p>
<p>六四之後，中國在人權、自由、政制方面，有好過咩？以下係兩句維權人士的話：</p>
<p>王勝生律師說：「今天不在走的路，必須要走完，否則明天還要去，後人還要去，只要我們力求法治、人權、公正和自由。」</p>
<p>徐琳律師的【告老婆書】：「如果我被判刑，或被關一年都沒判刑，或失蹤一年，你就辦理離婚吧，我隨後會把離婚協議書寄給你(如果來得及寄出的話)。你保重，養育好我們的孩子。要他把我創作的那幾首歌都學會。就此。」充滿愛的離婚宣言，聽了幾令人心中流淚，幾畸形的政府、國家！</p>
<p>六四不平反，中國就繼續畸形。最近通過的「網絡安全法」，內容包括實名制、網絡過濾制度化、政府更可以單方面決定關網。加埋「國安法」，我們有理由擔心影響到香港，包括網絡自由，看，香港宗教界人士，已經被內地官員約談。</p>
<p>六四不平反，中國不變，不民主，香港人也有理由，繼續保持警覺。我們在香港的香港人，要知道唇亡齒寒，要繼續支持中國內地的異見人士、維權人士。</p>
<p>毋忘六四。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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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2015.07.13：《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二讀個人辯論發言稿</title>
		<link>https://www2015.charlesmok.hk/?p=4410</link>
		<comments>https://www2015.charlesmok.hk/?p=441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3 Jul 2015 09:53: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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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我現在會表達個人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香港的電子病歷紀錄系統的發展，在區內以至到全世界，都處於一個領導的地位，主要的原因，在於香港的醫療系統，比較集中於一個單一的公營系統，即是醫管局，而多年來醫管局開發了在整個系統通用的一套臨床管理系統，已經發展到一個成熟的階段。 不過，香港有一個現象，就是公營的醫管局，在資訊科技的應用方面是比較先進，但在私營機構中，即是例如私家醫院、診所等，就相對落後。多年前政府研究推動公私營醫療合作的時候，已經發現一件事，就是如果市民的病歷紀錄不能在公私營機構之間不能互通，市民要在公私營機構、醫院、診所之間，就不同的醫療需要而接受醫護服務，都會很不方便，醫療質素亦可能因為病人的病歷紀錄不能互通而打折扣，所以，從2009年起，政府推展為期十年，分兩階段的電子健康紀錄計劃，一方面是政府推動公私營醫療合作的先決所需，另一方面亦給香港一個機會，在醫療資訊技術方面，保持領先的位置。 其實，公私營醫療合作，在今天我們這條法例所處理，政府將會在立法後推出的電子健康紀錄分享系統未推出前，主要包括&#8221;公私營醫療合作&#8211;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8221;（簡稱PPI-ePR, Public Private Interface-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s Sharing Pilot Project），和政府一直推出給長者的醫療券，而PPI-EPR和將來這法例通過後的系統的分別，就是現時的系統是單向分享的，給參與的私營的醫護提供者讀取公營醫管局的電子病歷系統內，參與計劃的市民容許這些私營醫護提供者讀取的資料，但未來的系統將會是雙向的，公私營機構可在同一個的分享系統內讀和寫。 當年政府構思這個系統時，我是醫管局的成員，記得當時我們的討論中，清楚知道系統的發展有三個部分的挑戰，第一是科技開發，第二是財務安排，第三是法律的框架，今天我們就是行到這可以說是最後的一步，讓這個分享系統可以終於誕生。 在條例的審議過程中，經過了的22次會議中，早期的會議大部分討論集中於如何保障市民作為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的私隱，但到後段的時候，反而又有較多的討論，是關於如何可以令醫護提供者可以真正地使用這個系統，和便利及鼓勵更多市民參加這個系統，以達到這系統改善醫護接受者獲得的醫療質素和安全，所以，顯然委員都清楚知道，私隱和系統的方便和廣泛應用，兩者是需要平衡的。 委員會用了不少時間討論一個俗稱&#8221;保險箱&#8221;的概念，即是醫護接受者可以豁除某些他本來已經給予互通同意的醫護提供者，使這些醫護提供者不能讀取他的健康資料的某部分，可能是這為人士覺得是特別敏感的健康資料。我認為這個概念從個人出發是理所當然，但病人並非醫護人士，是否能否了解隱藏部分資料對診斷的影響，實在是值得關注。 但在現時引入&#8221;保險箱&#8221;造法的最大問題，是我們根本未確定這功能的詳情，現時政府根據之前諮詢結果開發的系統，亦未有甚至未考慮過現時就包括這種功能，如果在法例中強行加入，到時立了法就反而系統就要再開發才有得用，實在並不實際可行，所以我是支持政府現在承諾在第二諮詢處理&#8221;保險箱&#8221;，和預先加入&#8221;互通限制要求&#8221;條文，把醫護接受者可以限制互通範圍的概念預先納入條例內，但就容後才生效，是可以平衡到系統現狀和委員會和部分公眾人士甚至私隱專員對系統未來發展方向的期望。 另一點我想講的，是有關進行醫護服務地點的地理限制。今時今日，資訊科技和醫療科技的結合，正是帶來遠程醫療的龐大發展機會和為病人帶來的益處。但條例就&#8221;醫護服務&#8221;的定義，限制服務須要由醫護人員在香港對病人進行，但我們可以想到很多可能性，有病人可能在香港以外患病或遇上意外而需要醫護服務，而當地的醫護人員要向港方的醫護提供者要求取得病人在系統內的健康資料，或者有香港的醫護提供者身處外地，但有需要透過互聯網登入系統取得病人資料，遠程地為另一地方（可能在香港）的病人協助作出醫療決定&#8230;咁又得唔得呢？ 我同意政府最後決定就此提出修正案，於&#8221;醫護服務&#8221;定義中刪除必須在香港進行的限制，不過私隱條例下尚未生效的第33條對個人資料不得轉移至香港以外的限制，而私隱專員亦指出，即使在這部分生效之後，醫護提供者可以按情況引用例外條文，獲得豁免，但我想趁這機會指出，私隱條例第33條在立法十幾年未生效之後，網絡科技和應用都已經唔同哂，雲端計算就是好例子，點先算境內境外，對很多應用或好像今次這條例，都可能出現衝突，所以離題些少都講一句，政府在提出私隱條例第33條前，必須再做諮詢，考慮是否未生效已經要修訂。 主席，有學者向我反映特別關注可識辨身分資料被用作研究的問題，他關注到醫療資料可能包括獨特個人、不能更改的資料，例如DNA，或特殊和罕見疾病的患者，即是資料就算不記名也可能追查到相關人士的身分，所以要求對這種研究要有更清晰的程序和監管要求，政府當局承諾制訂另一套詳細指引，給條例草案第53條成立的電子健康紀錄研究委員會（&#8221;研委會&#8221;)在考慮申請時考慮，再在第53條加入第(2A)款，訂明符合什麼資格的人士方可以被委任。不過這做法是否足夠，我們在立法後要密切監察。 主席，我曾經多次在這議事廳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8221;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8221;被濫用，以質詢以至議員議案提出關注，當我留意到今次審議這條例第41(6)(b)條係以s161「不誠實取用電腦」條抄過來，特別係四個分段的罪行(i)意圖犯罪、(ii)不誠實地意圖欺騙、(iii)目的在於令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得益、(iv)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首先令人關注是「不誠實」是好像好闊喎，但當局解釋給我們，的確有很多法例除了「不誠實取用電腦」都有這個用語，法庭亦會有驗證標準，但我們發現原來第一部分的有&#8221;意圖犯罪&#8221;才是最危險的，因為只要有人被認為有意圖觸犯任何法例，由非法過馬路到超速駕駛都可能喎，咁好彩，在這電子健康紀錄條例下，罪行限制於「明知」而導致資料被取覽、更改或損害，限制應該足夠，但這正證明s161「不誠實取用電腦」卻無此限制，就被警方濫用，不過這已經不屬於我們審議電子健康紀錄條例的範圍。 在委員討論條例罪行過程中，保安局再次回答草案委員會話沒有備存關於第161(1)條相關款不同段予以定罪的個案分項數字，委員對此表示失望，我更加要在此再次譴責保安局對立法會和公眾繼續隱瞞關於s161的檢控和定罪的相關資料，我已經問了幾乎兩年，保安局和律政司都不肯提供這些這麼簡單而數量亦不算多的資料，簡直荒謬，令人難以相信不是因為有所隱瞞！ 主席，這條法例是全新的草案立法，審議過程比較長，我們開了22次會議， 我首先感謝委員、政府官員和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法律顧問給我的合作和忍耐，還有私隱專員提出很多意見，並且多次出席會議回答委員的問題，對我們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我要特別感謝他和他的同事。政府亦好正面回應委員大部分的要求，提出多項的委員會階段修正案。委員會曾經有一次因不夠法定人數開會而流會，但私隱專員都好大方地同我們的委員在咖啡閣和政府官員都照開了兩個多小時的真是非正式會議，對我們工作進度都很有幫助。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我現在會表達個人對條例草案的意見。</p>
<p>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香港的電子病歷紀錄系統的發展，在區內以至到全世界，都處於一個領導的地位，主要的原因，在於香港的醫療系統，比較集中於一個單一的公營系統，即是醫管局，而多年來醫管局開發了在整個系統通用的一套臨床管理系統，已經發展到一個成熟的階段。</p>
<p>不過，香港有一個現象，就是公營的醫管局，在資訊科技的應用方面是比較先進，但在私營機構中，即是例如私家醫院、診所等，就相對落後。多年前政府研究推動公私營醫療合作的時候，已經發現一件事，就是如果市民的病歷紀錄不能在公私營機構之間不能互通，市民要在公私營機構、醫院、診所之間，就不同的醫療需要而接受醫護服務，都會很不方便，醫療質素亦可能因為病人的病歷紀錄不能互通而打折扣，所以，從2009年起，政府推展為期十年，分兩階段的電子健康紀錄計劃，一方面是政府推動公私營醫療合作的先決所需，另一方面亦給香港一個機會，在醫療資訊技術方面，保持領先的位置。</p>
<p>其實，公私營醫療合作，在今天我們這條法例所處理，政府將會在立法後推出的電子健康紀錄分享系統未推出前，主要包括&#8221;公私營醫療合作&#8211;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8221;（簡稱PPI-ePR, Public Private Interface-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s Sharing Pilot Project），和政府一直推出給長者的醫療券，而PPI-EPR和將來這法例通過後的系統的分別，就是現時的系統是單向分享的，給參與的私營的醫護提供者讀取公營醫管局的電子病歷系統內，參與計劃的市民容許這些私營醫護提供者讀取的資料，但未來的系統將會是雙向的，公私營機構可在同一個的分享系統內讀和寫。</p>
<p>當年政府構思這個系統時，我是醫管局的成員，記得當時我們的討論中，清楚知道系統的發展有三個部分的挑戰，第一是科技開發，第二是財務安排，第三是法律的框架，今天我們就是行到這可以說是最後的一步，讓這個分享系統可以終於誕生。</p>
<p>在條例的審議過程中，經過了的22次會議中，早期的會議大部分討論集中於如何保障市民作為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的私隱，但到後段的時候，反而又有較多的討論，是關於如何可以令醫護提供者可以真正地使用這個系統，和便利及鼓勵更多市民參加這個系統，以達到這系統改善醫護接受者獲得的醫療質素和安全，所以，顯然委員都清楚知道，私隱和系統的方便和廣泛應用，兩者是需要平衡的。</p>
<p>委員會用了不少時間討論一個俗稱&#8221;保險箱&#8221;的概念，即是醫護接受者可以豁除某些他本來已經給予互通同意的醫護提供者，使這些醫護提供者不能讀取他的健康資料的某部分，可能是這為人士覺得是特別敏感的健康資料。我認為這個概念從個人出發是理所當然，但病人並非醫護人士，是否能否了解隱藏部分資料對診斷的影響，實在是值得關注。</p>
<p>但在現時引入&#8221;保險箱&#8221;造法的最大問題，是我們根本未確定這功能的詳情，現時政府根據之前諮詢結果開發的系統，亦未有甚至未考慮過現時就包括這種功能，如果在法例中強行加入，到時立了法就反而系統就要再開發才有得用，實在並不實際可行，所以我是支持政府現在承諾在第二諮詢處理&#8221;保險箱&#8221;，和預先加入&#8221;互通限制要求&#8221;條文，把醫護接受者可以限制互通範圍的概念預先納入條例內，但就容後才生效，是可以平衡到系統現狀和委員會和部分公眾人士甚至私隱專員對系統未來發展方向的期望。</p>
<p>另一點我想講的，是有關進行醫護服務地點的地理限制。今時今日，資訊科技和醫療科技的結合，正是帶來遠程醫療的龐大發展機會和為病人帶來的益處。但條例就&#8221;醫護服務&#8221;的定義，限制服務須要由醫護人員在香港對病人進行，但我們可以想到很多可能性，有病人可能在香港以外患病或遇上意外而需要醫護服務，而當地的醫護人員要向港方的醫護提供者要求取得病人在系統內的健康資料，或者有香港的醫護提供者身處外地，但有需要透過互聯網登入系統取得病人資料，遠程地為另一地方（可能在香港）的病人協助作出醫療決定&#8230;咁又得唔得呢？</p>
<p>我同意政府最後決定就此提出修正案，於&#8221;醫護服務&#8221;定義中刪除必須在香港進行的限制，不過私隱條例下尚未生效的第33條對個人資料不得轉移至香港以外的限制，而私隱專員亦指出，即使在這部分生效之後，醫護提供者可以按情況引用例外條文，獲得豁免，但我想趁這機會指出，私隱條例第33條在立法十幾年未生效之後，網絡科技和應用都已經唔同哂，雲端計算就是好例子，點先算境內境外，對很多應用或好像今次這條例，都可能出現衝突，所以離題些少都講一句，政府在提出私隱條例第33條前，必須再做諮詢，考慮是否未生效已經要修訂。</p>
<p>主席，有學者向我反映特別關注可識辨身分資料被用作研究的問題，他關注到醫療資料可能包括獨特個人、不能更改的資料，例如DNA，或特殊和罕見疾病的患者，即是資料就算不記名也可能追查到相關人士的身分，所以要求對這種研究要有更清晰的程序和監管要求，政府當局承諾制訂另一套詳細指引，給條例草案第53條成立的電子健康紀錄研究委員會（&#8221;研委會&#8221;)在考慮申請時考慮，再在第53條加入第(2A)款，訂明符合什麼資格的人士方可以被委任。不過這做法是否足夠，我們在立法後要密切監察。</p>
<p>主席，我曾經多次在這議事廳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8221;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8221;被濫用，以質詢以至議員議案提出關注，當我留意到今次審議這條例第41(6)(b)條係以s161「不誠實取用電腦」條抄過來，特別係四個分段的罪行(i)意圖犯罪、(ii)不誠實地意圖欺騙、(iii)目的在於令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得益、(iv)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首先令人關注是「不誠實」是好像好闊喎，但當局解釋給我們，的確有很多法例除了「不誠實取用電腦」都有這個用語，法庭亦會有驗證標準，但我們發現原來第一部分的有&#8221;意圖犯罪&#8221;才是最危險的，因為只要有人被認為有意圖觸犯任何法例，由非法過馬路到超速駕駛都可能喎，咁好彩，在這電子健康紀錄條例下，罪行限制於「明知」而導致資料被取覽、更改或損害，限制應該足夠，但這正證明s161「不誠實取用電腦」卻無此限制，就被警方濫用，不過這已經不屬於我們審議電子健康紀錄條例的範圍。</p>
<p>在委員討論條例罪行過程中，保安局再次回答草案委員會話沒有備存關於第161(1)條相關款不同段予以定罪的個案分項數字，委員對此表示失望，我更加要在此再次譴責保安局對立法會和公眾繼續隱瞞關於s161的檢控和定罪的相關資料，我已經問了幾乎兩年，保安局和律政司都不肯提供這些這麼簡單而數量亦不算多的資料，簡直荒謬，令人難以相信不是因為有所隱瞞！</p>
<p>主席，這條法例是全新的草案立法，審議過程比較長，我們開了22次會議， 我首先感謝委員、政府官員和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法律顧問給我的合作和忍耐，還有私隱專員提出很多意見，並且多次出席會議回答委員的問題，對我們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我要特別感謝他和他的同事。政府亦好正面回應委員大部分的要求，提出多項的委員會階段修正案。委員會曾經有一次因不夠法定人數開會而流會，但私隱專員都好大方地同我們的委員在咖啡閣和政府官員都照開了兩個多小時的真是非正式會議，對我們工作進度都很有幫助。</p>
<p>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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