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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e-Office of Charles Mok &#124; 莫乃光(立法會議員)網上辦公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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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2.07  版權條例須保障網絡自由 （信報「專業為公」專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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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7 Dec 2015 03:09:5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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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遭到網民強烈反對，但政府則指已對二次創作提供足夠保障，究竟問題出在哪裏？ 回想2006年，政府開始關於「在數碼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的諮詢，當時主要是為版權擁有者建立移除侵權品和傳播的機制，和為參與的網商提供免責的「安全港」，這些修訂基本上是根據歐美國家的做法。 然而，港府在首輪諮詢後沒有進行立法程序，在2008至09年曾試圖讓業界只遵守自願性守則，當時我身為代表用戶立場的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聯同業者成功要求政府立法處理。 互聯網供應商處理侵權通知符合實務守則要求便可享「安全港」保護，但始終要免費負責執行，有得也有失；用戶若內容被移除就得到提出異議通知的機會。建立一個對各方都較公平可靠的制度，本來爭議較少。不過，政府於2010年準備立法時，歐洲國家應歐盟要求開始就諷刺等的二次創作提供法律上的豁免保障，我們亦曾向政府爭取，結果政府不肯而引致網民反對，加上上屆立法會會期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審議，政府撤回修正案。 今屆政府的重新諮詢過程中，負責版權工作的官員確實曾努力與網民團體溝通，亦主動提供參考英國2014年引入的4種關於戲仿的豁免，後來亦加入了評論時事、引用等豁免，而且要提出刑事檢控的「損害性傳播」門檻，要求相關向公眾傳播的作品要達到取用了原作的實質部分（substantial）程度、而且在整體考慮上要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包括構成可以替代原作品，而以上因素和豁免亦可用作民事訴訟的抗辯工具。 因此，其實反對條例通過的團體如鍵盤戰線也承認條例「有些好東西」，法政匯思也問：如果條例修訂不是那麼可怕，為什麼網民仍要反對？問題正在於此。 3項修正案有重要性 首先，泛民議員就着網民關注而提出的3個主要修正?，政府為什麼不肯接受？公平使用原則修訂，可以為網民提供較開放性的保護，補充香港傳統使用英國式公平處理原則，新加坡也可以如此；用戶衍生內容豁免雖然只在加拿大有，版權擁有人擔心定義太廣，但其實在加國至今也未見出現問題。這些建議在諮詢期間已有不少團體提出和討論，政府何不接受以政府修訂提出，讓議員投票半數通過或否決，如今卻要議員提出而需分組點票，幾乎沒有可能通過？ 至於第三項、由郭榮鏗議員提出的禁止私人合約凌駕法例豁免的修訂，更是一向政府參照的英國法例中的東西，而且要讓網民對條例引入的豁免有信心，保障這些豁免不會被版權擁有人單方面廢除，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這3個主要修訂顯然得到市民強烈支持，我亦相信不會為版權擁有人帶來不公平的實質損失，卻能令市民在現有豁免之上得到最後的信心保障。市民對條例的擔心，雖不排除有部分屬過慮，但始終現屆政府整體失去了市民對其的信心與信任，不包括這些修訂，不能解決。 基於我和市民對以上修正案的支持，若以上修正案不獲通過，我將只能對條例投反對票。 口頭承諾 未能取信於民 事實上，亦有很多人關注版權條例能否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交替或同時檢控。雖然當局在當年通過「不誠實使用電腦」時曾作不交替檢控的承諾，卻在2005年「古惑天王」案中違背政策。即使最終沒有就「不誠實使用電腦」檢控定罪，已是「一次不忠，百次不用」。直到最近蘇局長也只肯口頭承諾說兩者會「分開處理」，不肯明言不會交替同時檢控。經過去年雨傘運動的濫捕，怎能令市民有信心政府日後不會食言？ 不過，現實是政府提出的議案在建制派支持下，幾乎必定通過，我們之後如何繼續爭取現在已經提出的修訂和將來新的發展？ 另一方面，版權方必定會推動對侵權網站進行法定網絡封鎖（site blocking），對此我堅決反對。 無論審議結果如何，今次爭議引起社會認真探討版權制度的未來路向。筆者希望市民深入了解法例給予的豁免，繼續關注和爭取網絡創作、言論及表達自由。政府必須正視社會的強烈關注並回應市民這些非不可行的訴求，因應國際發展加強對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保障。]]></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遭到網民強烈反對，但政府則指已對二次創作提供足夠保障，究竟問題出在哪裏？</p>
<p>回想2006年，政府開始關於「在數碼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的諮詢，當時主要是為版權擁有者建立移除侵權品和傳播的機制，和為參與的網商提供免責的「安全港」，這些修訂基本上是根據歐美國家的做法。</p>
<p>然而，港府在首輪諮詢後沒有進行立法程序，在2008至09年曾試圖讓業界只遵守自願性守則，當時我身為代表用戶立場的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聯同業者成功要求政府立法處理。</p>
<p>互聯網供應商處理侵權通知符合實務守則要求便可享「安全港」保護，但始終要免費負責執行，有得也有失；用戶若內容被移除就得到提出異議通知的機會。建立一個對各方都較公平可靠的制度，本來爭議較少。不過，政府於2010年準備立法時，歐洲國家應歐盟要求開始就諷刺等的二次創作提供法律上的豁免保障，我們亦曾向政府爭取，結果政府不肯而引致網民反對，加上上屆立法會會期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審議，政府撤回修正案。</p>
<p>今屆政府的重新諮詢過程中，負責版權工作的官員確實曾努力與網民團體溝通，亦主動提供參考英國2014年引入的4種關於戲仿的豁免，後來亦加入了評論時事、引用等豁免，而且要提出刑事檢控的「損害性傳播」門檻，要求相關向公眾傳播的作品要達到取用了原作的實質部分（substantial）程度、而且在整體考慮上要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包括構成可以替代原作品，而以上因素和豁免亦可用作民事訴訟的抗辯工具。</p>
<p>因此，其實反對條例通過的團體如鍵盤戰線也承認條例「有些好東西」，法政匯思也問：如果條例修訂不是那麼可怕，為什麼網民仍要反對？問題正在於此。</p>
<p><strong>3項修正案有重要性</strong></p>
<p>首先，泛民議員就着網民關注而提出的3個主要修正?，政府為什麼不肯接受？公平使用原則修訂，可以為網民提供較開放性的保護，補充香港傳統使用英國式公平處理原則，新加坡也可以如此；用戶衍生內容豁免雖然只在加拿大有，版權擁有人擔心定義太廣，但其實在加國至今也未見出現問題。這些建議在諮詢期間已有不少團體提出和討論，政府何不接受以政府修訂提出，讓議員投票半數通過或否決，如今卻要議員提出而需分組點票，幾乎沒有可能通過？</p>
<p>至於第三項、由郭榮鏗議員提出的禁止私人合約凌駕法例豁免的修訂，更是一向政府參照的英國法例中的東西，而且要讓網民對條例引入的豁免有信心，保障這些豁免不會被版權擁有人單方面廢除，是合情合理的要求。</p>
<p>這3個主要修訂顯然得到市民強烈支持，我亦相信不會為版權擁有人帶來不公平的實質損失，卻能令市民在現有豁免之上得到最後的信心保障。市民對條例的擔心，雖不排除有部分屬過慮，但始終現屆政府整體失去了市民對其的信心與信任，不包括這些修訂，不能解決。</p>
<p>基於我和市民對以上修正案的支持，若以上修正案不獲通過，我將只能對條例投反對票。</p>
<p><strong>口頭承諾 未能取信於民</strong></p>
<p>事實上，亦有很多人關注版權條例能否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交替或同時檢控。雖然當局在當年通過「不誠實使用電腦」時曾作不交替檢控的承諾，卻在2005年「古惑天王」案中違背政策。即使最終沒有就「不誠實使用電腦」檢控定罪，已是「一次不忠，百次不用」。直到最近蘇局長也只肯口頭承諾說兩者會「分開處理」，不肯明言不會交替同時檢控。經過去年雨傘運動的濫捕，怎能令市民有信心政府日後不會食言？</p>
<p>不過，現實是政府提出的議案在建制派支持下，幾乎必定通過，我們之後如何繼續爭取現在已經提出的修訂和將來新的發展？</p>
<p>另一方面，版權方必定會推動對侵權網站進行法定網絡封鎖（site blocking），對此我堅決反對。</p>
<p>無論審議結果如何，今次爭議引起社會認真探討版權制度的未來路向。筆者希望市民深入了解法例給予的豁免，繼續關注和爭取網絡創作、言論及表達自由。政府必須正視社會的強烈關注並回應市民這些非不可行的訴求，因應國際發展加強對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保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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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30「再工業化」意何所指（信報「專業為公」專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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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Nov 2015 04:01:2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網上專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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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創新及科技局成立後，新局重點工作為何？新局成立前後常常提及但又缺乏深度討論的「再工業化」又是什麼？新任局長指「有很多例子」，卻又欲言又止。 政府為通過創科局撥款，在10月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提到德國、美國、中國等近年在先進製造業的改革政策有一些共通點：提倡進一步以創新及高新科技引領製造業發展，打造智能和環保的製造，並以資訊、通訊科技和物聯網技術為骨幹，聯繫人類、物件、機器等系統，生產以服務為本的產品。假設這些就是工業大國對未來工業發展的看法，香港的定位應是什麼？我們要先了解別人策略的前因後果，而非只籠統地訂出一些不着邊際、沒有成效指標的「提倡」、「打造」。 首先，全球製造業面對的最大挑戰已不是過往一般關注的成本上升、市場疲弱等因素，而是在數據科學、物聯網等科技挑戰下，工業成功的要素已非單純在於製造最優質可靠的產品，更重要的是，提供最佳的相關數碼服務。換句話說，工業不再只限於製造，還要運作數據服務平台。中、德作為世界上最大兩個工業大國，在這方面顯然面對最大的挑戰。 本地官員經常引述德國政府推行的「工業4.0」，主要工作目的是為數碼工業平台推出先行測試、分享成功和值得參考的例子，並集中向本土中小型工業企業推行；為了學習建立數碼平台，不少大型德國工業企業已經把技術和管理人員派到美國矽谷，長駐取經。美國矽谷的情況，非常值得香港參考。也許很多人以為矽谷只有谷歌、臉書這類互聯網和軟件公司，事實上，美國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指出，矽谷的製造業就業人數比例高達46.1%，當中絕大部分屬於先進科技製造，比例是全國之冠。 當我們普遍以為，後工業時代的服務型經濟等於去工業化，矽谷的經驗告訴我們錯了；只為追求最低生產成本的本地工業家，令香港喪失應該保留的競爭力。香港現時幾乎已沒有工業生產，出發點與德國不同，但香港作為一個開放的國際金融、通訊和商業中心，一方面可以配合內地的生產基地的需要，例如為它們建立和營運面向世界的數碼運作平台，另一方面亦有條件把部分適合的先進生產帶回香港。 事實上，我近年在科學園見過不少香港創業者都希望把相關生產搬返香港，原因包括保護知識產權、內地生產成本上升和希望幫助香港本土產業和就業，卻苦無工業單位供應。活化工廈這項錯誤政策只令地產商受惠和賺到盡，卻令工業更加難做。 政府現時有關「再工業化」的政策只交代科技園公司打算日後在工業邨內「興建及管理專用的多層工業大廈以出租給多個用戶，而不再批出用地予單一用戶以興建自家廠房」。前部分方向正確，後部分卻很影響未來數據中心的土地供應。政府的「再工業化」政策須平衡數據平台的容量、支援和持續發展，否則必然窒礙業界的長遠發展。]]></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創新及科技局成立後，新局重點工作為何？新局成立前後常常提及但又缺乏深度討論的「再工業化」又是什麼？新任局長指「有很多例子」，卻又欲言又止。</p>
<p>政府為通過創科局撥款，在10月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提到德國、美國、中國等近年在先進製造業的改革政策有一些共通點：提倡進一步以創新及高新科技引領製造業發展，打造智能和環保的製造，並以資訊、通訊科技和物聯網技術為骨幹，聯繫人類、物件、機器等系統，生產以服務為本的產品。假設這些就是工業大國對未來工業發展的看法，香港的定位應是什麼？我們要先了解別人策略的前因後果，而非只籠統地訂出一些不着邊際、沒有成效指標的「提倡」、「打造」。</p>
<p>首先，全球製造業面對的最大挑戰已不是過往一般關注的成本上升、市場疲弱等因素，而是在數據科學、物聯網等科技挑戰下，工業成功的要素已非單純在於製造最優質可靠的產品，更重要的是，提供最佳的相關數碼服務。換句話說，工業不再只限於製造，還要運作數據服務平台。中、德作為世界上最大兩個工業大國，在這方面顯然面對最大的挑戰。</p>
<p>本地官員經常引述德國政府推行的「工業4.0」，主要工作目的是為數碼工業平台推出先行測試、分享成功和值得參考的例子，並集中向本土中小型工業企業推行；為了學習建立數碼平台，不少大型德國工業企業已經把技術和管理人員派到美國矽谷，長駐取經。美國矽谷的情況，非常值得香港參考。也許很多人以為矽谷只有谷歌、臉書這類互聯網和軟件公司，事實上，美國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指出，矽谷的製造業就業人數比例高達46.1%，當中絕大部分屬於先進科技製造，比例是全國之冠。</p>
<p>當我們普遍以為，後工業時代的服務型經濟等於去工業化，矽谷的經驗告訴我們錯了；只為追求最低生產成本的本地工業家，令香港喪失應該保留的競爭力。香港現時幾乎已沒有工業生產，出發點與德國不同，但香港作為一個開放的國際金融、通訊和商業中心，一方面可以配合內地的生產基地的需要，例如為它們建立和營運面向世界的數碼運作平台，另一方面亦有條件把部分適合的先進生產帶回香港。</p>
<p>事實上，我近年在科學園見過不少香港創業者都希望把相關生產搬返香港，原因包括保護知識產權、內地生產成本上升和希望幫助香港本土產業和就業，卻苦無工業單位供應。活化工廈這項錯誤政策只令地產商受惠和賺到盡，卻令工業更加難做。</p>
<p>政府現時有關「再工業化」的政策只交代科技園公司打算日後在工業邨內「興建及管理專用的多層工業大廈以出租給多個用戶，而不再批出用地予單一用戶以興建自家廠房」。前部分方向正確，後部分卻很影響未來數據中心的土地供應。政府的「再工業化」政策須平衡數據平台的容量、支援和持續發展，否則必然窒礙業界的長遠發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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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23 創科局須兼聽民意（信報「專業為公」專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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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15 07:24: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網上專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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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上周五創新及科技局正式成立，楊偉雄毫無意外地出任局長。甫上任，楊便宣布九大工作項目，重點提到跨部門統籌、鼓勵投資、支持本地科技應用和人才短缺等我與業界上周在記者會上提出的關注。本屆政府餘下任期有限，廣納意見、跨部門協調和執行力將是決定今次能否成功的幾個關鍵。筆者期望創科局認真檢討過往的不足，跨越以往政策欠統籌、成效低的問題，着重為本地業界拆牆鬆綁，訂立目標，打好未來發展的基礎。 社會憂慮 利益輸送 楊局長大派定心丸，表示會同時推展所有工作， 而且有信心落實；特首其後發言時則打圓場叫市民不要期望太高，預先做好「期望管理」。當然，要短期內令問題迎刃而解並不可能，政府再次大張旗鼓之時，應先回頭看看，處理現有深層次的、涉及不同部門的問題。 田長霖教授10多年前對發展科技的洞見，今天仍然適用。大灑金錢做曇花一現的事容易，難的是在人事更替或結構轉變之間，政策能持續修正和完善。筆者以往多次提到，績效檢討、廣聽民意和加強內部協作是創科局成功必不可少的要素。 上周六《信報》的社評指出，政府高調扶持創新科技發展，須要動用土地和公帑等公共資源，有機會惹來公眾疑慮當中的利益輸送，因此若政府希望創科局能夠順利推展項目，必須以行動顯示透明、公正，並願意聽取不同聲音。筆者對此非常認同。從討論創科局成立的爭議可見，社會不希望創科局推出的政策成為政商權貴私相授受的泉源；要回應公眾對監察創科局的訴求，筆者認為擴闊諮詢層面、政策檢討常規化和制訂透明公開的成效指標值得探討。 民間組織前線科技人員早前檢討創新科技政策和展望，最近撰文建議香港需要（如關鍵績效指標）檢討科技政策的工具，並以新加坡政府參與「全球智能城市可持續發展指數」和美國政府的「IT儀表板」為例，以免重蹈過往政策上朝令夕改的覆轍，幫助公眾了解資金運用與項目實行的效果。 過往的諮詢架構如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諮詢委員會，除了委員以外，還設有數個專責小組，處理數碼共融、電子政府等專題，現在的創新及科技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傾向，只集中部分範疇（如科研），比以往更為倒退。 績效指標 有助協調 如何加強政策實施部門之間的協調，處理部門不願意「越線」到其他人的職權範圍是問題核心。當局的研發中心、生產力促進局、科學園、數碼港、投資推廣署等各自推行有意義的工作，若能加強協調，定能發揮更佳的協同效應。 今年9月，新加坡內閣改組，總理李顯龍一次過委任3名統籌部長，分別專責處理國家安全、經濟和社會政策、基建，回應社會批評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同時希望帶入前瞻思維。 香港引入統籌部長未必可行，但值得參考引入政府內部合作解決問題和溝通的機制，幫助創科局的高層次政策目標在不同政策局、部門、法定組織等貫徹落實，處理跨部門的複雜問題，例如數據應用、土地問題和智慧城市，令項目、法例、資源更協調和配合長遠目標。 局長說要幫香港賺錢、分一杯羹，建立人才庫， 而幫助本地業界和中小企克服採購、招聘難都是政府不能避免的問題。有業界朋友對筆者說，對創科局的九點重點工作未有觸及實際問題如幫助本地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拓展商機、為科技界從業員改善待遇感到失望。在特首和楊偉雄局長的宏大藍圖中，希望能夠聽取不同聲音，用行動支持不斷默默打拚的本地科技業界成長。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莫乃光 #時事評論 #專業為公 &#8211; 創科局須兼聽民意]]></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上周五創新及科技局正式成立，楊偉雄毫無意外地出任局長。甫上任，楊便宣布九大工作項目，重點提到跨部門統籌、鼓勵投資、支持本地科技應用和人才短缺等我與業界上周在記者會上提出的關注。本屆政府餘下任期有限，廣納意見、跨部門協調和執行力將是決定今次能否成功的幾個關鍵。筆者期望創科局認真檢討過往的不足，跨越以往政策欠統籌、成效低的問題，着重為本地業界拆牆鬆綁，訂立目標，打好未來發展的基礎。</p>
<p>社會憂慮 利益輸送</p>
<p>楊局長大派定心丸，表示會同時推展所有工作， 而且有信心落實；特首其後發言時則打圓場叫市民不要期望太高，預先做好「期望管理」。當然，要短期內令問題迎刃而解並不可能，政府再次大張旗鼓之時，應先回頭看看，處理現有深層次的、涉及不同部門的問題。</p>
<p>田長霖教授10多年前對發展科技的洞見，今天仍然適用。大灑金錢做曇花一現的事容易，難的是在人事更替或結構轉變之間，政策能持續修正和完善。筆者以往多次提到，績效檢討、廣聽民意和加強內部協作是創科局成功必不可少的要素。</p>
<p>上周六《信報》的社評指出，政府高調扶持創新科技發展，須要動用土地和公帑等公共資源，有機會惹來公眾疑慮當中的利益輸送，因此若政府希望創科局能夠順利推展項目，必須以行動顯示透明、公正，並願意聽取不同聲音。筆者對此非常認同。從討論創科局成立的爭議可見，社會不希望創科局推出的政策成為政商權貴私相授受的泉源；要回應公眾對監察創科局的訴求，筆者認為擴闊諮詢層面、政策檢討常規化和制訂透明公開的成效指標值得探討。</p>
<p>民間組織前線科技人員早前檢討創新科技政策和展望，最近撰文建議香港需要（如關鍵績效指標）檢討科技政策的工具，並以新加坡政府參與「全球智能城市可持續發展指數」和美國政府的「IT儀表板」為例，以免重蹈過往政策上朝令夕改的覆轍，幫助公眾了解資金運用與項目實行的效果。</p>
<p>過往的諮詢架構如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諮詢委員會，除了委員以外，還設有數個專責小組，處理數碼共融、電子政府等專題，現在的創新及科技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傾向，只集中部分範疇（如科研），比以往更為倒退。</p>
<p>績效指標 有助協調</p>
<p>如何加強政策實施部門之間的協調，處理部門不願意「越線」到其他人的職權範圍是問題核心。當局的研發中心、生產力促進局、科學園、數碼港、投資推廣署等各自推行有意義的工作，若能加強協調，定能發揮更佳的協同效應。</p>
<p>今年9月，新加坡內閣改組，總理李顯龍一次過委任3名統籌部長，分別專責處理國家安全、經濟和社會政策、基建，回應社會批評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同時希望帶入前瞻思維。</p>
<p>香港引入統籌部長未必可行，但值得參考引入政府內部合作解決問題和溝通的機制，幫助創科局的高層次政策目標在不同政策局、部門、法定組織等貫徹落實，處理跨部門的複雜問題，例如數據應用、土地問題和智慧城市，令項目、法例、資源更協調和配合長遠目標。</p>
<p>局長說要幫香港賺錢、分一杯羹，建立人才庫， 而幫助本地業界和中小企克服採購、招聘難都是政府不能避免的問題。有業界朋友對筆者說，對創科局的九點重點工作未有觸及實際問題如幫助本地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拓展商機、為科技界從業員改善待遇感到失望。在特首和楊偉雄局長的宏大藍圖中，希望能夠聽取不同聲音，用行動支持不斷默默打拚的本地科技業界成長。</p>
<p>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p>
<p>#莫乃光 #時事評論 #專業為公 &#8211; 創科局須兼聽民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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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11 政府聘用資訊科技人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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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Nov 2015 04:05: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立法會質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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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可聘用資訊科技人員出任在公務員編制下的職位，或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推行及支援資訊科技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各局／部門的下列數字： （i）每年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附件一表一的職級列出分項數目），以及該類職位的空缺總數；及 （ii）每年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其服務年期（即九年以上、六年以上至九年、四年以上至六年，以及四年或以下）在附件一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二）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每年（i）T合約員工的總數、（ii）該數目的按年變動幅度、（iii）T合約的開支總額，以及（iv）該金額的按年變動幅度（按附件一表三列出）； （三）估計在未來三年，每年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公務員職位空缺數目和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空缺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執行與該職系相若職務的T合約員工人數；及 （四）會否全面檢討各局／部門對資訊科技人員服務的長遠人力需求，以及把有長遠需要的T合約職位改為公務員職位，以支持資訊科技界發展人力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一）（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的數目及空缺總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一。 （i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提供資訊科技支援的全職（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人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二。 　　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收集上述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年資分類的資料。 （二）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透過T合約承辦商聘用的員工（即一般稱為「T合約員工」）的總數及按年變動幅度，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三。 　　至於各局／部門按年用於T合約的開支總額，我們並沒有收集相關資料。 （三）及（四）根據現有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人手自然流失、新職位開設以及刪除有時限職位的資料，預計該職系在未來三年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四。 　　上述預計職位空缺並沒有計算每年經招聘的職系人員以填補常額職位空缺的數目，以及各局／部門每年新開設的公務員職位。 　　每年，各局／部門會因應其業務需要，就其人力資源需求作出檢討。就資訊科技範疇而言，各局／部門會基於工作的性質和需要，並因應其實際資源分配，考慮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負責有關職務，或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和T合約資訊科技員工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由於上述理由，各局／部門難以預計未來三年相關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空缺數目及T合約員工人數。 　　現時，各局／部門如有長遠服務需要，可透過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申請增撥資源，以開設有關公務員職位。 註：「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該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 完 ２０１５年１１月１１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１５時４７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p>
<p>問題：</p>
<p>　　目前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可聘用資訊科技人員出任在公務員編制下的職位，或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中央管理的「個體聘用」合約（T合約），委聘承辦商按定期合約聘用資訊科技合約員工（T合約員工），以推行及支援資訊科技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p>
<p>（一）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各局／部門的下列數字：</p>
<p>（i）每年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附件一表一的職級列出分項數目），以及該類職位的空缺總數；及</p>
<p>（ii）每年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資訊科技人員總數，並按其服務年期（即九年以上、六年以上至九年、四年以上至六年，以及四年或以下）在附件一表二列出分項數字；</p>
<p>（二）2005-2006年度至本年度上半年，每年（i）T合約員工的總數、（ii）該數目的按年變動幅度、（iii）T合約的開支總額，以及（iv）該金額的按年變動幅度（按附件一表三列出）；</p>
<p>（三）估計在未來三年，每年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公務員職位空缺數目和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空缺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執行與該職系相若職務的T合約員工人數；及</p>
<p>（四）會否全面檢討各局／部門對資訊科技人員服務的長遠人力需求，以及把有長遠需要的T合約職位改為公務員職位，以支持資訊科技界發展人力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p>
<p>答覆︰</p>
<p>（一）（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屬公務員編制的資訊科技人員的數目及空缺總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一。</p>
<p>（ii）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提供資訊科技支援的全職（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人數，表列於附件二表二。</p>
<p>　　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收集上述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年資分類的資料。</p>
<p>（二）由二○○五年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透過T合約承辦商聘用的員工（即一般稱為「T合約員工」）的總數及按年變動幅度，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三。</p>
<p>　　至於各局／部門按年用於T合約的開支總額，我們並沒有收集相關資料。</p>
<p>（三）及（四）根據現有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系的人手自然流失、新職位開設以及刪除有時限職位的資料，預計該職系在未來三年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表列於附件二中的表四。 </p>
<p>　　上述預計職位空缺並沒有計算每年經招聘的職系人員以填補常額職位空缺的數目，以及各局／部門每年新開設的公務員職位。</p>
<p>　　每年，各局／部門會因應其業務需要，就其人力資源需求作出檢討。就資訊科技範疇而言，各局／部門會基於工作的性質和需要，並因應其實際資源分配，考慮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負責有關職務，或由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和T合約資訊科技員工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由於上述理由，各局／部門難以預計未來三年相關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空缺數目及T合約員工人數。</p>
<p>　　現時，各局／部門如有長遠服務需要，可透過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申請增撥資源，以開設有關公務員職位。</p>
<p>註：「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該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p>
<p>完</p>
<p>２０１５年１１月１１日（星期三）<br />
香港時間１５時４７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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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16 從支付平台看創新（信報「專業為公」專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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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6 Nov 2015 02:21:0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網上專欄]]></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文章]]></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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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討論科技議題，有時候一個月也太長。上月香港傳媒還在探討香港電子支付如何落後於內地，當幾星期後香港有新的支付服務出現，經短暫吹捧一番後發現有問題，傳媒又紛紛批評電子錢包無保障、冇王管；之後到「雙十一」港人又若無其事，繼續蜂擁而上內地網站大買特買。 如果我們真的已經落後，究竟是香港市場太小、八達通太過成功，還是另有原因？觀察最近的討論，令筆者想到如果香港在科技應用方面真的落後，須要克服的還有社會有否包容創新和新嘗試的文化。 最近，一家本地流動支付平台成為傳媒和網上不少網民的評論焦點。這家公司與中型連鎖食品店合作，推出吸引的增值推廣，短時間內已吸納大量新用戶，後來出現系統無法應付流量而頻頻「當機」，又有用戶發現剛開的戶口未收到承諾的優惠，加上該公司推出的代客繳費服務方式與公眾的理解有別，引起不少用戶關注電子錢包的安全和私隱保障。 最多人關心的問題是，電子錢包是否冇王管？答案：不是。在11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監管儲值支付工具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已獲通過，並於11月13日起生效。一年實施期之後，無牌發行儲值支付工具須負刑事責任。 俗稱「電子錢包」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若儲值金額的總額多過100萬港元均不獲豁免，必須向金管局申請牌照，並遵守適當人選要求、資金保障和維持可靠運作等規定。換言之，無論八達通、Paypal、支付寶或最近的新聞主角TnG，均須申請牌照。 有傳媒以「真空期」形容這一年時間，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並不恰當，因為新例生效時，所有坊間的工具同樣屬於未申請牌照；在此期間，如果有任何支付平台出現重大問題，或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甚或欺騙行為，相信金管局會密切留意，警方也不會坐視不理。 引入監管制度的好處是，當局能夠要求支付工具營運者遵守財務管理、穩定性和服務水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樣重要的是，在管理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 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創新，原意正是以不同方法提供新服務或提高效率。然而，不少金融科技業界人士向筆者反映，本港的金融中心競爭對手紐約和倫敦在虛擬貨幣和眾籌方面的監管要求很高，令部分創業者離開，而他們的其中一個新目的地正是香港。 公眾對本地業界開發電子錢包先是躍躍欲試，出現問題後，態度便一百八十度轉變，甚至有人問應否只用銀行和大企業的服務。 其實，內地的電子商貿和支付工具剛起步時，也亦非萬無一失，但隨着時日在安全和運作上均見進步。港人若能容忍使用內地支付工具的風險，對剛起步的香港平台可否給予開發者改進和持續發展的空間？ 筆者相信法例實施後，會有助保障消費者權益。香港若真的要擁抱創新，有時候也要稍微降低「絕對零風險」的期望；本地業界有能力做出新的產品，同樣需要一個願意嘗試創新的環境支持。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莫乃光 #時事評論 #專業為公 &#8211; 從支付平台看創新]]></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討論科技議題，有時候一個月也太長。上月香港傳媒還在探討香港電子支付如何落後於內地，當幾星期後香港有新的支付服務出現，經短暫吹捧一番後發現有問題，傳媒又紛紛批評電子錢包無保障、冇王管；之後到「雙十一」港人又若無其事，繼續蜂擁而上內地網站大買特買。</p>
<p>如果我們真的已經落後，究竟是香港市場太小、八達通太過成功，還是另有原因？觀察最近的討論，令筆者想到如果香港在科技應用方面真的落後，須要克服的還有社會有否包容創新和新嘗試的文化。</p>
<p>最近，一家本地流動支付平台成為傳媒和網上不少網民的評論焦點。這家公司與中型連鎖食品店合作，推出吸引的增值推廣，短時間內已吸納大量新用戶，後來出現系統無法應付流量而頻頻「當機」，又有用戶發現剛開的戶口未收到承諾的優惠，加上該公司推出的代客繳費服務方式與公眾的理解有別，引起不少用戶關注電子錢包的安全和私隱保障。</p>
<p>最多人關心的問題是，電子錢包是否冇王管？答案：不是。在11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監管儲值支付工具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已獲通過，並於11月13日起生效。一年實施期之後，無牌發行儲值支付工具須負刑事責任。</p>
<p>俗稱「電子錢包」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若儲值金額的總額多過100萬港元均不獲豁免，必須向金管局申請牌照，並遵守適當人選要求、資金保障和維持可靠運作等規定。換言之，無論八達通、Paypal、支付寶或最近的新聞主角TnG，均須申請牌照。</p>
<p>有傳媒以「真空期」形容這一年時間，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並不恰當，因為新例生效時，所有坊間的工具同樣屬於未申請牌照；在此期間，如果有任何支付平台出現重大問題，或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甚或欺騙行為，相信金管局會密切留意，警方也不會坐視不理。</p>
<p>引入監管制度的好處是，當局能夠要求支付工具營運者遵守財務管理、穩定性和服務水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樣重要的是，在管理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p>
<p>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創新，原意正是以不同方法提供新服務或提高效率。然而，不少金融科技業界人士向筆者反映，本港的金融中心競爭對手紐約和倫敦在虛擬貨幣和眾籌方面的監管要求很高，令部分創業者離開，而他們的其中一個新目的地正是香港。</p>
<p>公眾對本地業界開發電子錢包先是躍躍欲試，出現問題後，態度便一百八十度轉變，甚至有人問應否只用銀行和大企業的服務。</p>
<p>其實，內地的電子商貿和支付工具剛起步時，也亦非萬無一失，但隨着時日在安全和運作上均見進步。港人若能容忍使用內地支付工具的風險，對剛起步的香港平台可否給予開發者改進和持續發展的空間？</p>
<p>筆者相信法例實施後，會有助保障消費者權益。香港若真的要擁抱創新，有時候也要稍微降低「絕對零風險」的期望；本地業界有能力做出新的產品，同樣需要一個願意嘗試創新的環境支持。</p>
<p>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p>
<p>#莫乃光 #時事評論 #專業為公 &#8211; 從支付平台看創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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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12 就《強化職業教育》議案發言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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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Nov 2015 09:22:0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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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主席，職業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傳統、基本教育和市場上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之間的橋樑。不過，好可惜，今天香港的傳統的基本教育有病，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亦都很有問題。 香港的教育制度點樣有病？由TSA令到小三就要通宵溫書，至到DSE和三三四學制，真的令香港的學生和家長，真係十幾年嘅讀書生涯都係永無寧日。再加上香港出生人口持續下降，今年入中一的小朋友嘅人數，比較去年考DSE嘅本地考生的數目，少了約四分之一，得返五萬人左右。咁樣落去，我們香港各行各業去那裡請人呢？ 不過，有些人又會話，雖然香港的失業率低到近乎全民就業，但實情就係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有個錯配的情況，並且，大量社會上的人力缺乏專業甚至專門的知識和能力，這正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之處。 讓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本應互相配合，並行發展，不過，香港嘅事實並非如此。香港中學採用DSE學制之後，中英數通識佔用了大部分課堂的時間，局限了不少學生以興趣選科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只可能選兩科，最多教育建議將來可以增加都三科咁大把，相比以前我們讀會考可以考中英數、物理、化學、生物、附加數，再讀多科文科將歷史或地理，再讀埋聖經。今天考DSE的學生只揀兩科連物理、化學、生物都未讀得哂，電腦即係ICT科更加諗都唔使諗了。 現行制度下，學生中三便要選擇未來大學的主修科的路，一來他們都未清楚自己志向和興趣，二來是學校老師為了讓學生以後選大學科目有較大彈性，都會鼓勵他們去讀最傳統的學科，很多與職業技能比較接近的科目，都無學生有時間肯去讀，結果很多中學都要連這些科都殺埋。 因為這類結構性原因，在2010年有17,005名學生報考中學會考的電腦與資訊科技科，在今年2015年報考資訊及通訊科技文憑試的學生人數只剩下6,319人，5年間少左一萬名學生考ICT，跌幅非常驚人。有些學生話，他們在大學選科時會因為自己不了解將來工作是什麼，而不選一些科目。 根據VTC資訊科技發展委員會的2014年度人力資源調查報告書，過去10年香港的IT人力需求增加30%，未來4年估計每年需要4800名新人入行，以本地培養的IT專才人數來看，即使全部大學IT畢業生入行亦無法填補所有空缺。 所以，我套用IT界的例子，過去多年很多公司都要依賴職訓局嘅IVE學生，事實上，他們不少都只是在我們的基本教育制度下，因為中文或英文成績出了問題，影響他們不能順利入大學，職業教育成為他們的出路。 從令一個角度，過去幾年我和IT業界亦與VTC、IVE有了很多的合作，由對課程內容的建議，到協助IVE成立針對業界新技術和市場需要的專科，例如數據中心、雲計算、流動應用開發等，甚至合作安排企業實習等等，所以，業界時常向我反映，認為 IVE提供的資訊科技課程，由於實用性強，畢業生的工作能力高，不遜於大學生，因為讀職業教育的學生更擅長實際應用，在工作環境中可以更快上手，而受到僱主歡迎。 當然，職業教育不止於職訓局的工作，尤其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行業，很多IT業界朋友都會去修讀專業課程，或者考取專業資格，但香港不似一些其他國家或城市，市民在這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係好少嘅，持續進修基金係一生人一萬元，好多人講，真係肯進修的，兩三年都用完啦！除了錢，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課程範圍也是令人模不著頭腦，很多最新的IT課程不包括在內，但學品嚐紅酒就可以。 除了持續進修基金，當年嘅中小企教育培訓基金，一畢撥款用完了就不獲注資，但中小企基金的其他部分就長用長有。政府有幾重視職業教育，咁就睇得清清楚楚啦。 新加坡嘅Skillsfuture計劃，由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到中年以上，有不同的計劃幫助他們，最基本的計分（Credit）計劃，每位25歲的新加坡人會獲得500坡元的資助，用了政府會不定期地top up加俾他們，至到例如一個學習獎勵計劃（Study Awards），每年計劃給2000新加坡人每人5000坡元去深化他們的專業知識。除這兩個例子，還有廿多個不同資助計劃，多數直接給市民，少數係支援企業提供培訓機會給他們的員工。 可惜，香港政府政策缺乏鼓勵職業教育進修，加上工時長，工作壓力大，香港的人力資源，以往係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今天變成了我們發展的最大樽頸。 主席，我支持加強職業教育，希望當局增加持續的資源，多與業界合作設計課程，令內容切合實際需要，而且可以與顧主合作提供更多實習機會，令學生可以從實際工作環境掌握必要技能，提高職業教育的認受性。主席，我謹此致辭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主席，職業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傳統、基本教育和市場上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之間的橋樑。不過，好可惜，今天香港的傳統的基本教育有病，各行各業的人才供應亦都很有問題。</p>
<p>香港的教育制度點樣有病？由TSA令到小三就要通宵溫書，至到DSE和三三四學制，真的令香港的學生和家長，真係十幾年嘅讀書生涯都係永無寧日。再加上香港出生人口持續下降，今年入中一的小朋友嘅人數，比較去年考DSE嘅本地考生的數目，少了約四分之一，得返五萬人左右。咁樣落去，我們香港各行各業去那裡請人呢？</p>
<p>不過，有些人又會話，雖然香港的失業率低到近乎全民就業，但實情就係有工無人做，有人無工做，有個錯配的情況，並且，大量社會上的人力缺乏專業甚至專門的知識和能力，這正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之處。</p>
<p>讓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本應互相配合，並行發展，不過，香港嘅事實並非如此。香港中學採用DSE學制之後，中英數通識佔用了大部分課堂的時間，局限了不少學生以興趣選科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只可能選兩科，最多教育建議將來可以增加都三科咁大把，相比以前我們讀會考可以考中英數、物理、化學、生物、附加數，再讀多科文科將歷史或地理，再讀埋聖經。今天考DSE的學生只揀兩科連物理、化學、生物都未讀得哂，電腦即係ICT科更加諗都唔使諗了。</p>
<p>現行制度下，學生中三便要選擇未來大學的主修科的路，一來他們都未清楚自己志向和興趣，二來是學校老師為了讓學生以後選大學科目有較大彈性，都會鼓勵他們去讀最傳統的學科，很多與職業技能比較接近的科目，都無學生有時間肯去讀，結果很多中學都要連這些科都殺埋。</p>
<p>因為這類結構性原因，在2010年有17,005名學生報考中學會考的電腦與資訊科技科，在今年2015年報考資訊及通訊科技文憑試的學生人數只剩下6,319人，5年間少左一萬名學生考ICT，跌幅非常驚人。有些學生話，他們在大學選科時會因為自己不了解將來工作是什麼，而不選一些科目。</p>
<p>根據VTC資訊科技發展委員會的2014年度人力資源調查報告書，過去10年香港的IT人力需求增加30%，未來4年估計每年需要4800名新人入行，以本地培養的IT專才人數來看，即使全部大學IT畢業生入行亦無法填補所有空缺。</p>
<p>所以，我套用IT界的例子，過去多年很多公司都要依賴職訓局嘅IVE學生，事實上，他們不少都只是在我們的基本教育制度下，因為中文或英文成績出了問題，影響他們不能順利入大學，職業教育成為他們的出路。</p>
<p>從令一個角度，過去幾年我和IT業界亦與VTC、IVE有了很多的合作，由對課程內容的建議，到協助IVE成立針對業界新技術和市場需要的專科，例如數據中心、雲計算、流動應用開發等，甚至合作安排企業實習等等，所以，業界時常向我反映，認為 IVE提供的資訊科技課程，由於實用性強，畢業生的工作能力高，不遜於大學生，因為讀職業教育的學生更擅長實際應用，在工作環境中可以更快上手，而受到僱主歡迎。</p>
<p>當然，職業教育不止於職訓局的工作，尤其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行業，很多IT業界朋友都會去修讀專業課程，或者考取專業資格，但香港不似一些其他國家或城市，市民在這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係好少嘅，持續進修基金係一生人一萬元，好多人講，真係肯進修的，兩三年都用完啦！除了錢，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課程範圍也是令人模不著頭腦，很多最新的IT課程不包括在內，但學品嚐紅酒就可以。</p>
<p>除了持續進修基金，當年嘅中小企教育培訓基金，一畢撥款用完了就不獲注資，但中小企基金的其他部分就長用長有。政府有幾重視職業教育，咁就睇得清清楚楚啦。</p>
<p>新加坡嘅Skillsfuture計劃，由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到中年以上，有不同的計劃幫助他們，最基本的計分（Credit）計劃，每位25歲的新加坡人會獲得500坡元的資助，用了政府會不定期地top up加俾他們，至到例如一個學習獎勵計劃（Study Awards），每年計劃給2000新加坡人每人5000坡元去深化他們的專業知識。除這兩個例子，還有廿多個不同資助計劃，多數直接給市民，少數係支援企業提供培訓機會給他們的員工。</p>
<p>可惜，香港政府政策缺乏鼓勵職業教育進修，加上工時長，工作壓力大，香港的人力資源，以往係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今天變成了我們發展的最大樽頸。</p>
<p>主席，我支持加強職業教育，希望當局增加持續的資源，多與業界合作設計課程，令內容切合實際需要，而且可以與顧主合作提供更多實習機會，令學生可以從實際工作環境掌握必要技能，提高職業教育的認受性。主席，我謹此致辭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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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2015.11.11就《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議案發言稿</title>
		<link>https://www2015.charlesmok.hk/?p=454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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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Nov 2015 07:04:3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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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 主席，今日的議案要求將《防止賄賂條例》第３及第８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其實我覺得這個動議有啲奇怪，乜咁都要辯論嘅咩？乜可以有人凌駕喺法律之上嘅咩？打擊官員貪污本來就係理所當然，中央政府近來也經常強調要嚴打貪腐。但今日嘅議案有更加重要嘅意義，就是確立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制於整個《防止賄賂條例》，而不是容許一個人超然於一些適用在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2. 前特首曾蔭權於2012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任李國能大法官檢討為特首及其他官員訂立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最終提出多項建議。在法律層面，香港現在至少有兩條法例監管不了行政長官。《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但特首本人接受利益，就是「自己批自己」。大鑼大鼓揾咗法官做咗建議，跟住現任特首可以置之不理，又係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理由，再一次係特首自以為可以超然於一切的例子！ 3. 第八條是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法，但亦不涵蓋特首。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經建議修例，將這兩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行政長官，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承諾會認真看待建議、盡快及嚴格落實，但他們自己做過什麼自己知道，必定心知肚明，心中有數，果然，事隔三年多，他的任期過了大半，這個承諾仍未兌現。梁振英政府只修改了部分的申報指引，其餘多項需要立法的建議都無落實，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涵蓋對特首的規管。 4. 後來，真相大白啦，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去年10月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底宣佈參選特首後與澳洲企業 UGL簽約，收取400萬英鎊報酬，當時梁未當選，也辭任行會成員，不屬公職人員，但他2012年7月上任之時卻沒有申報這個應收賬(account receivable)，在2012年12月跟2013年12月實際收款時他已當上特首，收取了這$5000萬，但都是不申報。梁振英如果刻意隱瞞收了這筆錢，從任何角度去看，市民都覺得係貪！ 5. 更甚，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曾在電台節目表示，特首作為首長，若「隨便被人檢控」會影響地方穩定，她的原話是：「不是說超不超然問題，（特首）一方面位置高，一方面有危險，人家會利用條款檢控、誣告等，影響地方穩定」。她又認同特首在任時，有「非明文規定」是不會被檢控。我不能認同她的看法，因為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多少重要權力，香港是沒有法律條文豁免特首不受刑事檢控。如果特首有豁免不受檢控嘅權利，咁佢可以超然於那些法例？我諗無人會認為特首可以傷人而不受檢控卦，咁點解特首貪污就得呢？ 6. 梁愛詩講若特首嚴重違法，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嘩，喺這個議會，在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下的這個扭曲嘅，不公平嘅選舉制度選出來的議會，會可能彈劾特首咩？連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賦予嘅權力去調查政府嘅過失都通過唔到啦，這支小型尚方寶劍都變咗一條大鹹魚啦！彈劾特首喎，發夢咩，點我哋香港市民咩！ 7. 如果按梁愛詩所言，有「非明文規定」（可能係「非文明規定」）特首在任時是不會被檢控、不會啓動正常刑事程序，那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 主席，今日我發言支持原議案及梁家傑、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因為UGL事件確實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凸顯了現時條例的漏洞，證明了條例是有修改的必要。梁振英遲遲唔落實修例，顯然對自己寬鬆，拖得就拖，用盡佢「超然」嘅權力自保，佢嘅做法係幾咁無法無天，幾咁不當，市民睇得清清楚楚。 9. 今日這項議案的重要性，在於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到法律規管，並不是要針對梁振英本人，而是針對制度，不過當然，梁振英係覺得、知道如果防賄條例修訂咗嘅話佢極可能會被針對嘛！這其實已經是嚴重嘅利息衝突！ 10. 法例有漏洞就應該要去處理，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什麼權力，都不可能俾特首超然到無法無天，凌駕法律，做事不用承擔後果。主席，我謹此致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 主席，今日的議案要求將《防止賄賂條例》第３及第８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其實我覺得這個動議有啲奇怪，乜咁都要辯論嘅咩？乜可以有人凌駕喺法律之上嘅咩？打擊官員貪污本來就係理所當然，中央政府近來也經常強調要嚴打貪腐。但今日嘅議案有更加重要嘅意義，就是確立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制於整個《防止賄賂條例》，而不是容許一個人超然於一些適用在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p>
<p>2. 前特首曾蔭權於2012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任李國能大法官檢討為特首及其他官員訂立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最終提出多項建議。在法律層面，香港現在至少有兩條法例監管不了行政長官。《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但特首本人接受利益，就是「自己批自己」。大鑼大鼓揾咗法官做咗建議，跟住現任特首可以置之不理，又係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理由，再一次係特首自以為可以超然於一切的例子！</p>
<p>3. 第八條是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法，但亦不涵蓋特首。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經建議修例，將這兩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行政長官，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承諾會認真看待建議、盡快及嚴格落實，但他們自己做過什麼自己知道，必定心知肚明，心中有數，果然，事隔三年多，他的任期過了大半，這個承諾仍未兌現。梁振英政府只修改了部分的申報指引，其餘多項需要立法的建議都無落實，包括《防止賄賂條例》涵蓋對特首的規管。</p>
<p>4. 後來，真相大白啦，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去年10月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底宣佈參選特首後與澳洲企業 UGL簽約，收取400萬英鎊報酬，當時梁未當選，也辭任行會成員，不屬公職人員，但他2012年7月上任之時卻沒有申報這個應收賬(account receivable)，在2012年12月跟2013年12月實際收款時他已當上特首，收取了這$5000萬，但都是不申報。梁振英如果刻意隱瞞收了這筆錢，從任何角度去看，市民都覺得係貪！</p>
<p>5. 更甚，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曾在電台節目表示，特首作為首長，若「隨便被人檢控」會影響地方穩定，她的原話是：「不是說超不超然問題，（特首）一方面位置高，一方面有危險，人家會利用條款檢控、誣告等，影響地方穩定」。她又認同特首在任時，有「非明文規定」是不會被檢控。我不能認同她的看法，因為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多少重要權力，香港是沒有法律條文豁免特首不受刑事檢控。如果特首有豁免不受檢控嘅權利，咁佢可以超然於那些法例？我諗無人會認為特首可以傷人而不受檢控卦，咁點解特首貪污就得呢？</p>
<p>6. 梁愛詩講若特首嚴重違法，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嘩，喺這個議會，在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下的這個扭曲嘅，不公平嘅選舉制度選出來的議會，會可能彈劾特首咩？連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賦予嘅權力去調查政府嘅過失都通過唔到啦，這支小型尚方寶劍都變咗一條大鹹魚啦！彈劾特首喎，發夢咩，點我哋香港市民咩！</p>
<p>7. 如果按梁愛詩所言，有「非明文規定」（可能係「非文明規定」）特首在任時是不會被檢控、不會啓動正常刑事程序，那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p>
<p>8. 主席，今日我發言支持原議案及梁家傑、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因為UGL事件確實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凸顯了現時條例的漏洞，證明了條例是有修改的必要。梁振英遲遲唔落實修例，顯然對自己寬鬆，拖得就拖，用盡佢「超然」嘅權力自保，佢嘅做法係幾咁無法無天，幾咁不當，市民睇得清清楚楚。</p>
<p>9. 今日這項議案的重要性，在於行政長官應該要同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到法律規管，並不是要針對梁振英本人，而是針對制度，不過當然，梁振英係覺得、知道如果防賄條例修訂咗嘅話佢極可能會被針對嘛！這其實已經是嚴重嘅利息衝突！</p>
<p>10. 法例有漏洞就應該要去處理，無論基本法賦予特首什麼權力，都不可能俾特首超然到無法無天，凌駕法律，做事不用承擔後果。主席，我謹此致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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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09：【新聞稿】IT界表達對創科局期望 莫乃光促新局廣納民意規劃將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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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9 Nov 2015 10:34: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媒體報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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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聞稿 IT界表達對創科局期望 莫乃光促新局廣納民意規劃將來 (2015年11月9日，香港)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上週五通過兩項創新及科技局的撥款項目。新局成立在即，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莫乃光議員聯同IT界人士提出對創科局的期望及建議。莫乃光議員表示：『成立創科局是業界多年來爭取的訴求，雖然不能期望有局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希望創科局針對過往政策不足之處加以推動，令本港創新科技能與世界接軌。』 他認為，新局長應將新思維帶入政府和保持國際視野，才能突顯香港國際化的獨特優勢。他希望當局不要重蹈過往創新科技政策的覆轍，必須向社會交代何時能「交功課」，現時首要任務是要定出政策的優先次序，聆聽社會意見，顯示公平和透明的作風。 莫議員對新局有三大訴求： 為創新及科技局的工作制訂策略、行動綱領及發放相關的指標和數據 定期追踪本港創新及科技企業發展狀況，檢討政策成效 改革現有的諮詢架構，與業界溝通，加強互動，聆聽更廣泛的社會和業界意見 他認為每年花費數千萬元設立新局，要做出成績給市民看到，希望新局不要浪費時間，成立後盡快安排新局長及其問責團隊與業界人士見面討論，表達意見。 公共專業聯盟主席吳永輝要求創科局局長交代會如何推動其他政策局檢討局限創新的法例，認為現時香港法例落後於科技的問題嚴重，新局應專注於優化現行制度，給予初創科技企業創新和發展的空間。創科局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正是推動同僚與時並進，讓每個局都能有創新科技的視野。 IT呼聲成員邱祖淇博士認為創科局需推動教育局改革資訊科技教育，與業界合作改善課程， 增加學生對科技的興趣，他認為有足夠的人才願意投身資訊科技行業，對於香港發展創新科技至為重要。同為IT呼聲成員的方保僑認為政府作為最大用家之一，應帶頭採用本地資訊科技產品及服務，減少外判IT員工，用行動支持本香港本地初創企業及中小企。 其他IT呼聲成員及業界人士包括范健文、林逸明、鄧永安、吳其彥及楊和生，分別建議新局深化創新科技在香港的應用，吸引國際科網巨企落戶香港，制定有利投資者投資科技的措施，加快香港發展金融科技，以及聚焦於香港可以發揮優勢的範圍，推動再工業化及科研應用。最後莫乃光議員表示將會監察創科局工作，要求當局重視資訊安全，保障私隱和言論自由，以及用科技提高公共參與，提高政府決策的管治透明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新聞稿 </p>
<h3>
<ul>
<strong>IT界表達對創科局期望 莫乃光促新局廣納民意規劃將來</strong></ul>
</h3>
<p>(2015年11月9日，香港)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上週五通過兩項創新及科技局的撥款項目。新局成立在即，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莫乃光議員聯同IT界人士提出對創科局的期望及建議。莫乃光議員表示：『成立創科局是業界多年來爭取的訴求，雖然不能期望有局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希望創科局針對過往政策不足之處加以推動，令本港創新科技能與世界接軌。』</p>
<p>他認為，新局長應將新思維帶入政府和保持國際視野，才能突顯香港國際化的獨特優勢。他希望當局不要重蹈過往創新科技政策的覆轍，必須向社會交代何時能「交功課」，現時首要任務是要定出政策的優先次序，聆聽社會意見，顯示公平和透明的作風。 莫議員對新局有三大訴求：<br />
為創新及科技局的工作制訂策略、行動綱領及發放相關的指標和數據<br />
定期追踪本港創新及科技企業發展狀況，檢討政策成效<br />
改革現有的諮詢架構，與業界溝通，加強互動，聆聽更廣泛的社會和業界意見<br />
他認為每年花費數千萬元設立新局，要做出成績給市民看到，希望新局不要浪費時間，成立後盡快安排新局長及其問責團隊與業界人士見面討論，表達意見。</p>
<p>公共專業聯盟主席吳永輝要求創科局局長交代會如何推動其他政策局檢討局限創新的法例，認為現時香港法例落後於科技的問題嚴重，新局應專注於優化現行制度，給予初創科技企業創新和發展的空間。創科局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正是推動同僚與時並進，讓每個局都能有創新科技的視野。</p>
<p>IT呼聲成員邱祖淇博士認為創科局需推動教育局改革資訊科技教育，與業界合作改善課程， 增加學生對科技的興趣，他認為有足夠的人才願意投身資訊科技行業，對於香港發展創新科技至為重要。同為IT呼聲成員的方保僑認為政府作為最大用家之一，應帶頭採用本地資訊科技產品及服務，減少外判IT員工，用行動支持本香港本地初創企業及中小企。</p>
<p>其他IT呼聲成員及業界人士包括范健文、林逸明、鄧永安、吳其彥及楊和生，分別建議新局深化創新科技在香港的應用，吸引國際科網巨企落戶香港，制定有利投資者投資科技的措施，加快香港發展金融科技，以及聚焦於香港可以發揮優勢的範圍，推動再工業化及科研應用。最後莫乃光議員表示將會監察創科局工作，要求當局重視資訊安全，保障私隱和言論自由，以及用科技提高公共參與，提高政府決策的管治透明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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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09 創科局的通過與前瞻（信報「專業為公」專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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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9 Nov 2015 03:24: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網上專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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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立法會財委會通過撥款成立創新及科技局，漫長的審議過程終於結束，創科局的對錯爭議暫告一個段落。回看過去爭取重設科技局的努力和過程中，從2002年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殺局，到2007年工商及科技局納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一直都不是一個政治化的議題。筆者希望討論回到實際層面，把握機會帶來改變。 回看2012年，上屆政府應當時的候任特首要求，於卸任前向立法會要求優先處理「五司十四局」，議案因各種原因而遭否決；然而，當時議員最反對的並非建議中的資訊及科技局。不少人也許已經忘記，根據當年的投票紀錄，54名列席議員（主席不投票），27票贊成、25票反對（泛民23票，加上詹培忠和謝偉俊2票）、1票棄權（葉劉淑儀），結果議案不獲通過。建制派和政府對外不斷把責任單方面歸咎民主派議員，是筆者感到奇怪的事。 近期建制派不斷重複的「拉布3年」，隱瞞事實和誤導大眾，意圖製造紛爭。筆者於2012年9月當選立法會議員後首次會見梁振英的時候，要求分拆成立科技局。當時爭議不大，甚至得到泛民主要政黨支持的建議，卻不幸地被拖延至2014年1月的《施政報告》，錯失了一年半時間，豈料之後社會政治議題白熱化，政府才建議成立縮小版的創科局。 創科局在財委會的討論，是從今年初抽調議程，提前討論創科局撥款開始，至通過不夠10個月，當中政府兩次於2月和7月在議程死線前「闖關」，營造「拉布」觀感，加上誇大「拉布3年」，是令創科局政治化的背後原因之一。 展望將來，創科局成立後必須正視創新科技未能發展的起因，其實都與政府有關。例如部門各自為政、官僚因循、法例落後科技現實、政府不夠主動採購本地科技產品和服務，加上價低者得的投標政策不利創新科技，卻帶頭大量外判而影響行業生態和吸引人才的能力。 除了增加支持科研和創業活動之外，新局長必須協助8萬多名資訊科技從業人員改善前景，否則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從過去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的4年經驗看，曾經有段時間高調推出創新及科技基金、數碼港、科學園、應科院等措施和機構，卻缺乏跟進和深化的政策支援，至今仍然未能創造出科技產業的生態環境，只因撥款集中於研發、創業等易於得到掌聲和注意力的活動，但卻忽視較長遠和基本的發展因素，包括政府採購、人才培訓等方面。創科局作為重新出發的第一步，切忌重蹈覆轍。 新局的首個挑戰，將會是面對批評和多元意見時如何面對，所以應是放下偏聽，別以政治為先，多促進公民參與，廣開民意渠道，訂立發展藍圖和目標等，以行動落實願景。 莫乃光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莫乃光 #時事評論 #專業為公 &#8211; 創科局的通過與前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立法會財委會通過撥款成立創新及科技局，漫長的審議過程終於結束，創科局的對錯爭議暫告一個段落。回看過去爭取重設科技局的努力和過程中，從2002年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殺局，到2007年工商及科技局納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一直都不是一個政治化的議題。筆者希望討論回到實際層面，把握機會帶來改變。</p>
<p>回看2012年，上屆政府應當時的候任特首要求，於卸任前向立法會要求優先處理「五司十四局」，議案因各種原因而遭否決；然而，當時議員最反對的並非建議中的資訊及科技局。不少人也許已經忘記，根據當年的投票紀錄，54名列席議員（主席不投票），27票贊成、25票反對（泛民23票，加上詹培忠和謝偉俊2票）、1票棄權（葉劉淑儀），結果議案不獲通過。建制派和政府對外不斷把責任單方面歸咎民主派議員，是筆者感到奇怪的事。</p>
<p>近期建制派不斷重複的「拉布3年」，隱瞞事實和誤導大眾，意圖製造紛爭。筆者於2012年9月當選立法會議員後首次會見梁振英的時候，要求分拆成立科技局。當時爭議不大，甚至得到泛民主要政黨支持的建議，卻不幸地被拖延至2014年1月的《施政報告》，錯失了一年半時間，豈料之後社會政治議題白熱化，政府才建議成立縮小版的創科局。</p>
<p>創科局在財委會的討論，是從今年初抽調議程，提前討論創科局撥款開始，至通過不夠10個月，當中政府兩次於2月和7月在議程死線前「闖關」，營造「拉布」觀感，加上誇大「拉布3年」，是令創科局政治化的背後原因之一。</p>
<p>展望將來，創科局成立後必須正視創新科技未能發展的起因，其實都與政府有關。例如部門各自為政、官僚因循、法例落後科技現實、政府不夠主動採購本地科技產品和服務，加上價低者得的投標政策不利創新科技，卻帶頭大量外判而影響行業生態和吸引人才的能力。</p>
<p>除了增加支持科研和創業活動之外，新局長必須協助8萬多名資訊科技從業人員改善前景，否則只是口惠而實不至。</p>
<p>從過去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的4年經驗看，曾經有段時間高調推出創新及科技基金、數碼港、科學園、應科院等措施和機構，卻缺乏跟進和深化的政策支援，至今仍然未能創造出科技產業的生態環境，只因撥款集中於研發、創業等易於得到掌聲和注意力的活動，但卻忽視較長遠和基本的發展因素，包括政府採購、人才培訓等方面。創科局作為重新出發的第一步，切忌重蹈覆轍。</p>
<p>新局的首個挑戰，將會是面對批評和多元意見時如何面對，所以應是放下偏聽，別以政治為先，多促進公民參與，廣開民意渠道，訂立發展藍圖和目標等，以行動落實願景。</p>
<p>莫乃光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p>
<p>#莫乃光 #時事評論 #專業為公 &#8211; 創科局的通過與前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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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11.04 : 就《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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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Nov 2015 10:43:0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charlesmokoffi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立法會事務]]></category>
		<category><![CDATA[議會發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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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科技應用和發展是金融業的趨勢，也是香港維持競爭力必不可少的一環。香港18年前開始使用八達通，到今天越來越多競爭者希望加入電子支付及電子貨幣市場，尤其是利用非接觸式付款技術例如NFC支援電子支付。近幾個月輿論都幾乎一致認為香港較為落後，追不上流動支付方面的國際趨勢。 現行《銀行業條例》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監管制度， 不包括電子和網上儲值支付工具。不論香港、內地或外國都興起手機支付和『電子錢包』，不論是電訊商、零售商還是程式開發商，都投入手機錢包市場改變用戶消費習慣，長遠而言電子支付很有可能更大幅度取代現金。條例要保障消費者利益，但亦不可過分監管，窒礙創新應用發展，兩者之間要搵到平衡。 今次修訂條例將監管範圍由《銀行業條例》規管的多用途儲值咭擴展至多用途的電子支付系統，為零售支付系統建立初步的監管框架，作為香港的未來電子商貿發展的重要一步。作為資訊科技界議員，我對這個發展是肯定的，亦知道政府和金管局的同事花了大量時間預備和這次修訂有關的諮詢和草擬工作。 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很多業界都曾經提及過需要當局解釋的地方。事實上，在草案委員會結束工作後，在本年度復會之前，有不少關注香港支付業務的業界人士，例如從外國來港希望設立電子錢包業務的創業家、為客戶開發電子錢包應用的公司、甚至專門編寫付款和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公司等等，在過去幾個月仍向我表達強烈關注，提出了大量意見。 監管這些支付系統和工具需要確保速度、效率、可靠、穩健，對用戶有保證，但同樣重要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2013年5月諮詢，當時全球以至中國的流動支付服務，論普及程度、技術和市場發展程度和今天相比，都已經有天淵之別，連持分者都多了，變了，所以，諮詢必須持續，我亦要多謝金管局雖然知道法例今天很可能會通過，但仍然願意安排在未來幾個星期繼續與關心法例執行的持分者，特別係金融科技創業嘅公司，繼續聽他們的意見。 這一點值得政府和金管局留意，因為業界不少營運者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仍然存有疑問和不明確的地方，而隨著發展越來越快，條例草案無法涵蓋的情況亦有可能繼續出現。流動支付業界和開發者普遍有共同的意見是，單憑政府向草案委員會發出的法律觀點和解釋，仍不足以有足夠的確定性，令他們安心營運或找到投資者去投資會面，他們需要的是較為清晰的指引。 我希望借今日的機會再重申，規管制度不應該變成阻礙中小型儲值支付工具／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進入香港市場的絆腳石，而應該盡量為不論是銀行界、電訊界或是其他的例如零售商或者APP應用開發者等等，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這一點當局應該留意，必須要有前瞻性未來經常根據需要作出快速調整，希望修訂條例的實施不會令香港在這方面更落後或添加新的困難。 他們對草案的意見主要有幾方面，希望當局查悉，並在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當中，幫助金融界、科技界等了解修訂條例的細節，以免監管制度過份妨礙他們的業務發展。 (1)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第8C(1)及(2)款(《 條例草案》第7條)訂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協助 (包括藉提供網絡或互聯網站連接 或任何其他科技方法 )另一人發行或促進發行無牌的儲值支付工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有關條文並沒有規定任何人 (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網站運營商 )須驗證由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提供的宣傳或廣告材料的內容和準確性。 這一點其實我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經多次提出，我對政府在不同法例修訂中似乎正在加入不同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不同法律責任的趨勢表示關注，並多次請政府同事澄清。問題是，這趨勢有違互聯網和電訊商作為中立中介者角色的原則，對未來香港科技、電訊和網絡產業發展環境相當不利。 例如，雲端服務不受地域限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有可能間接違反條例；條例內『合理辯解』是否足夠、是否太過缺乏客觀？ (2) 獲豁免工具 擬議新訂的附表 8 第4及5條(條例草案第53條)，對在有限的一組貨品或服務提供者內使用或在某些處所內使用的儲值支付工具作出豁免，條件是該工具的儲值金額的款額，或某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所發行的所有工具的儲值金額的總款額少於100萬元。 有業界人士反映，這個100萬元獲豁免牌照的金額實在太低，以百貨公司、商場、展覽場地臨時使用的禮券為例，往往發行的機構並不是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所以未必能夠視為『單一用途』。然而，假設有一萬個顧客，每個的儲值金額一百元，總額很容易便會超過一百萬而需要申請牌照。他們認為這個門檻很有可能造成擾民。 至於零售支付系統，根據《條例草案》第10條所載的擬議第 4(1)和 4(3A)條，只有符合條例列出的指定情況，例如系統的運作遭受顯著干擾，影響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或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不利影響；或削弱公眾信心構成不利影響；或 (c)導致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才可得到豁免。當局也在文件中明言『中小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商將不大機會符合被金管局指定的情況』，明顯地只是權宜之計，中小企亦擔心這種狀況又是過分缺乏客觀，對新成立的營運商來講恐怕是一大阻礙。 (3) 『發行』和『運作』的定義 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在哪裡發行和運作就更難判斷：一個儲值支付工具怎樣才會被定義為在香港『發行』或『運作』？ 如果該工具看起來不在香港發行，但有使用位於香港的伺服器、或雲端服務有一部分處於香港的伺服器內、或者使用一個香港銀行賬戶作為清算，都可以被視為運作，要按照要求取得牌照，這定義會否反而令香港淪為電子支付世界的孤島，香港反而更落後。 (4) 「促進人」的定義 促進發行和促進人的定義是參照現行條例的，但是當套用到沒有實體的儲值支付工具上，有業界人士認為很容易就會當成促進人。例如用戶在增值時，向有關發行人（或其代理）提供有價值代價（例如現金），而該代價的價值決定了該發行人可就該工具作出符合第2A(2)或(3)條的描述的承諾的範圍（即充值的金額），用戶在這個情況下便足以構成促進人。 當局曾在2015年4月提供文件解釋，指出『提供輔助或支援服務以協助儲值支付工具發行人的人士，例如提供收款、付款閘口系統、增值服務及運作支援等，不會被視為「促進人」。』 然而，還有不少其他情況可能出現，例如聯營卡其中一方已經拿了牌照，但是另外的聯營機構提供了很多相關服務如推廣，充值等等，又是否會被視為『促進人』？ 由於定義仍需要進一步釐清，為了避免觸犯有關 8B, 8C, 8D 的限制和5年監禁的罰則，我擔心一些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網絡、會計、銀行等的行業，為了避免因提供服務而而觸犯這些條例，考慮到法律風險，有機會避免向從事儲值支付工具有關的業務的企業提供服務，甚至影響投資意欲。有業界向我表示，在這點明朗化之前會採取謹慎的態度。 (5) 數據傳輸，或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有關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尚未實施，而政府尚未訂出實施的時間表。當條例草案涵蓋的支付工具是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零售活動，便有機會出現個人資料需要轉移的情況。我對此表示關注，並希望當局在執行私隱條例第33條之前必須充分諮詢業界。 (6) 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 一些小公司向我表示，去找金管局查詢時得到的回覆是叫他們自己找法律意見。有創業家要花大量時間甚至外判研究法律觀點的工作，要花很多時間和金錢才能搞清楚。有一位朋友直言，如果要憑監管者發布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或等待指引中的判斷才能知道能否做業務，監管者的權力或會令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和促進人的投資缺乏保障。缺少清晰的法律定義，會讓本來想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公司退縮，而他們亦很難得到投資者支持，因為一旦觸犯法例的話，面對的監禁和罰款可以非常嚴重。 我希望金融管理專員可在《條例草案》 生效後發出監管指引之前，主動再次向業界和相關的持份者解釋監管指引，明確地回應他們的關注，幫助業界遵守。在《條例草案》 實施之後，我希望當局亦定期、持續地諮詢零售支付業界的意見，了解最新科技發展對合規方面的情況，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的影響 ，甚至長遠而言考慮以法例附表的形式澄清。 主席，我謹此陳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科技應用和發展是金融業的趨勢，也是香港維持競爭力必不可少的一環。香港18年前開始使用八達通，到今天越來越多競爭者希望加入電子支付及電子貨幣市場，尤其是利用非接觸式付款技術例如NFC支援電子支付。近幾個月輿論都幾乎一致認為香港較為落後，追不上流動支付方面的國際趨勢。</p>
<p>現行《銀行業條例》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監管制度， 不包括電子和網上儲值支付工具。不論香港、內地或外國都興起手機支付和『電子錢包』，不論是電訊商、零售商還是程式開發商，都投入手機錢包市場改變用戶消費習慣，長遠而言電子支付很有可能更大幅度取代現金。條例要保障消費者利益，但亦不可過分監管，窒礙創新應用發展，兩者之間要搵到平衡。</p>
<p>今次修訂條例將監管範圍由《銀行業條例》規管的多用途儲值咭擴展至多用途的電子支付系統，為零售支付系統建立初步的監管框架，作為香港的未來電子商貿發展的重要一步。作為資訊科技界議員，我對這個發展是肯定的，亦知道政府和金管局的同事花了大量時間預備和這次修訂有關的諮詢和草擬工作。</p>
<p>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很多業界都曾經提及過需要當局解釋的地方。事實上，在草案委員會結束工作後，在本年度復會之前，有不少關注香港支付業務的業界人士，例如從外國來港希望設立電子錢包業務的創業家、為客戶開發電子錢包應用的公司、甚至專門編寫付款和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的公司等等，在過去幾個月仍向我表達強烈關注，提出了大量意見。</p>
<p>監管這些支付系統和工具需要確保速度、效率、可靠、穩健，對用戶有保證，但同樣重要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2013年5月諮詢，當時全球以至中國的流動支付服務，論普及程度、技術和市場發展程度和今天相比，都已經有天淵之別，連持分者都多了，變了，所以，諮詢必須持續，我亦要多謝金管局雖然知道法例今天很可能會通過，但仍然願意安排在未來幾個星期繼續與關心法例執行的持分者，特別係金融科技創業嘅公司，繼續聽他們的意見。</p>
<p>這一點值得政府和金管局留意，因為業界不少營運者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仍然存有疑問和不明確的地方，而隨著發展越來越快，條例草案無法涵蓋的情況亦有可能繼續出現。流動支付業界和開發者普遍有共同的意見是，單憑政府向草案委員會發出的法律觀點和解釋，仍不足以有足夠的確定性，令他們安心營運或找到投資者去投資會面，他們需要的是較為清晰的指引。</p>
<p>我希望借今日的機會再重申，規管制度不應該變成阻礙中小型儲值支付工具／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進入香港市場的絆腳石，而應該盡量為不論是銀行界、電訊界或是其他的例如零售商或者APP應用開發者等等，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這一點當局應該留意，必須要有前瞻性未來經常根據需要作出快速調整，希望修訂條例的實施不會令香港在這方面更落後或添加新的困難。</p>
<p>他們對草案的意見主要有幾方面，希望當局查悉，並在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當中，幫助金融界、科技界等了解修訂條例的細節，以免監管制度過份妨礙他們的業務發展。</p>
<p>(1)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p>
<p>第8C(1)及(2)款(《 條例草案》第7條)訂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協助 (包括藉提供網絡或互聯網站連接 或任何其他科技方法 )另一人發行或促進發行無牌的儲值支付工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項規定，即屬犯罪。有關條文並沒有規定任何人 (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網站運營商 )須驗證由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提供的宣傳或廣告材料的內容和準確性。</p>
<p>這一點其實我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經多次提出，我對政府在不同法例修訂中似乎正在加入不同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不同法律責任的趨勢表示關注，並多次請政府同事澄清。問題是，這趨勢有違互聯網和電訊商作為中立中介者角色的原則，對未來香港科技、電訊和網絡產業發展環境相當不利。</p>
<p>例如，雲端服務不受地域限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有可能間接違反條例；條例內『合理辯解』是否足夠、是否太過缺乏客觀？</p>
<p>(2) 獲豁免工具</p>
<p>擬議新訂的附表 8 第4及5條(條例草案第53條)，對在有限的一組貨品或服務提供者內使用或在某些處所內使用的儲值支付工具作出豁免，條件是該工具的儲值金額的款額，或某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所發行的所有工具的儲值金額的總款額少於100萬元。</p>
<p>有業界人士反映，這個100萬元獲豁免牌照的金額實在太低，以百貨公司、商場、展覽場地臨時使用的禮券為例，往往發行的機構並不是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所以未必能夠視為『單一用途』。然而，假設有一萬個顧客，每個的儲值金額一百元，總額很容易便會超過一百萬而需要申請牌照。他們認為這個門檻很有可能造成擾民。</p>
<p>至於零售支付系統，根據《條例草案》第10條所載的擬議第 4(1)和 4(3A)條，只有符合條例列出的指定情況，例如系統的運作遭受顯著干擾，影響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或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不利影響；或削弱公眾信心構成不利影響；或 (c)導致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才可得到豁免。當局也在文件中明言『中小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商將不大機會符合被金管局指定的情況』，明顯地只是權宜之計，中小企亦擔心這種狀況又是過分缺乏客觀，對新成立的營運商來講恐怕是一大阻礙。</p>
<p>(3) 『發行』和『運作』的定義</p>
<p>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在哪裡發行和運作就更難判斷：一個儲值支付工具怎樣才會被定義為在香港『發行』或『運作』？</p>
<p>如果該工具看起來不在香港發行，但有使用位於香港的伺服器、或雲端服務有一部分處於香港的伺服器內、或者使用一個香港銀行賬戶作為清算，都可以被視為運作，要按照要求取得牌照，這定義會否反而令香港淪為電子支付世界的孤島，香港反而更落後。</p>
<p>(4) 「促進人」的定義</p>
<p>促進發行和促進人的定義是參照現行條例的，但是當套用到沒有實體的儲值支付工具上，有業界人士認為很容易就會當成促進人。例如用戶在增值時，向有關發行人（或其代理）提供有價值代價（例如現金），而該代價的價值決定了該發行人可就該工具作出符合第2A(2)或(3)條的描述的承諾的範圍（即充值的金額），用戶在這個情況下便足以構成促進人。</p>
<p>當局曾在2015年4月提供文件解釋，指出『提供輔助或支援服務以協助儲值支付工具發行人的人士，例如提供收款、付款閘口系統、增值服務及運作支援等，不會被視為「促進人」。』</p>
<p>然而，還有不少其他情況可能出現，例如聯營卡其中一方已經拿了牌照，但是另外的聯營機構提供了很多相關服務如推廣，充值等等，又是否會被視為『促進人』？</p>
<p>由於定義仍需要進一步釐清，為了避免觸犯有關 8B, 8C, 8D 的限制和5年監禁的罰則，我擔心一些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網絡、會計、銀行等的行業，為了避免因提供服務而而觸犯這些條例，考慮到法律風險，有機會避免向從事儲值支付工具有關的業務的企業提供服務，甚至影響投資意欲。有業界向我表示，在這點明朗化之前會採取謹慎的態度。</p>
<p>(5) 數據傳輸，或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的地方</p>
<p>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有關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尚未實施，而政府尚未訂出實施的時間表。當條例草案涵蓋的支付工具是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零售活動，便有機會出現個人資料需要轉移的情況。我對此表示關注，並希望當局在執行私隱條例第33條之前必須充分諮詢業界。</p>
<p>(6) 監管指引的諮詢程序</p>
<p>一些小公司向我表示，去找金管局查詢時得到的回覆是叫他們自己找法律意見。有創業家要花大量時間甚至外判研究法律觀點的工作，要花很多時間和金錢才能搞清楚。有一位朋友直言，如果要憑監管者發布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或等待指引中的判斷才能知道能否做業務，監管者的權力或會令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和促進人的投資缺乏保障。缺少清晰的法律定義，會讓本來想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公司退縮，而他們亦很難得到投資者支持，因為一旦觸犯法例的話，面對的監禁和罰款可以非常嚴重。</p>
<p>我希望金融管理專員可在《條例草案》 生效後發出監管指引之前，主動再次向業界和相關的持份者解釋監管指引，明確地回應他們的關注，幫助業界遵守。在《條例草案》 實施之後，我希望當局亦定期、持續地諮詢零售支付業界的意見，了解最新科技發展對合規方面的情況，評估《條例草案》對業界的影響 ，甚至長遠而言考慮以法例附表的形式澄清。</p>
<p>主席，我謹此陳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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