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rease Font Size
Reset Font Size
Decrease Font Size

2013.01.11:檢討電子交易條例 促進電子商貿 (Chinese Version Only)


  • 現時本港的條例內容並未有包括「時戳」(Time Stamp) 的概念。
  • 我認為香港政府亦應該不甘後人,盡快就《電子交易條例》進行修訂。

因應資訊科技普及,電子貿易在經濟增長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下稱條例),透過賦予電子紀錄和數碼簽署同等書面紀錄和手寫簽署的法律地位,為電子貿易和其他用途提供有利平台。

條例曾經在2004年被修訂,進一步改善條例的運作細則,迎合市場需要。不過修訂至今,已過接近十年。我認為條例本身跟外國相關的法例比較和電子商業的實際需要而言,具體的運作模式和概念部分已經過時,亦未能迎合近年B2C電子商貿的迅速發展。政府有必要再就條例作全面檢討,盡快與國際準則接軌。

簡單舉個例子,現時本港的條例內容並未有包括「時戳」(Time Stamp) 的概念。「時戳」本來是指一般記錄郵件接收時間的印戳,而套用至「電子時戳」的應用,則可為具時限性的網上操作、資料傳輸或其他網上交易活動提供有效的時間佐證,確保記錄不被竄改。在美國、新加坡和台灣等科技領先地區,甚至鄰近的澳門已經將「時戳」的概念納入相關法例中。國際上亦有相關的時戳服務中心應運而生,提供公正可靠的網上時間標準。

我認為香港政府亦應該不甘後人,盡快就《電子交易條例》進行修訂,進一步鼓勵本地電子商貿的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