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1. 本人謹以《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委員會商議工作的重點。
2.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系統內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以及系統的保護等事宜引入法律框架。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22次會議,與政府當局商議條例草案,以及聽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他團體代表的意見。以下我會扼要匯報委員特別關注的事項。
3. 鑑於健康資料性質敏感,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保障互通系統內所載的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的私隱。大部分委員認為,應容許醫護接受者施加限制,使某些已獲他們給予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提供者,無法取覽載於他們的電子健康紀錄內的某些健康資料,從而加強公眾對互通系統的信心。
4. 政府當局承諾,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當局會在第二階段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年進行研究,以開發及實施某種形式的新功能或新安排,讓醫護接受者在披露其健康資料方面享有更多選擇。因應委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訂明登記醫護接受者可就其健康資料,要求對資料互通的範圍予以限制。擬議新訂條文會待研究完成而相關功能在技術上可付諸實行後,方才生效。
5. 根據條例草案,登記醫護接受者給予的”互通同意”及 “參與同意”,可讓訂明醫護提供者、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從互通系統取得、並向互通系統提供該醫護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資料。法案委員會曾討論由梁家騮議員提出,更改上述安排的建議。該建議讓登記醫護接受者,就醫護提供者向互通系統提供、及從系統取得其可互通資料所示明的同意,並不會被綑綁在醫護接受者給予的單一同意之下,而公營及私營醫護提供者均會得到同樣的對待。但委員並未就該建議達成一致意見。 梁家騮議員會就此動議修正案,重新界定條例草案中有關”互通同意”及”參與同意”的安排。梁家騮議員稍後會詳細解釋其修正案的目的和內容。
6. 委員亦認為,應確保醫護接受者在互通系統中的健康資料,會基於有需要知道的原則取覽。他們建議加入條文,訂明在已取得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提供者所僱用的職員中,只有相關的醫護專業人員才可取覽備存在互通系統內的電子健康紀錄的有關部分,從而更明確反映,健康資料不會被沒有需要知道的人使用或取覽的原則。政府當局已同意動議修正案,加入新訂條文,使訂明醫護提供者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只有可能對該醫護接受者進行醫護服務的醫護專業人員,才可取覽登記醫護接受者的任何健康資料,而有關取覽僅限於關乎對該醫護接受者進行醫護服務的健康資料。
7. 委員關注到,按條例草案就”醫護服務”所提出的定義,有關活動須由醫護專業人員在香港對某人進行。委員認為,為了保障醫護接受者的權益,應該容許根據香港相關條例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為在香港境外對醫護接受者進行更佳的醫護服務,而使用該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政府當局接納委員的意見,並會提出修正案。委員察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尚未生效的第33條訂明,除指明情況外,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境外地方。委員認為,在該條文實施時,按條例草案的建議,向海外醫護提供者提供互通系統內的健康資料作拯救生命的用途,不應因而受到妨礙。就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指出,在該條實施時,有關的醫護提供者可按適當情況,援引該條所訂明的各項例外條文,尋求豁免。
8. 此外,委員對使用登記醫護接受者的可識辨身份資料,進行攸關公眾衞生或公共安全的研究或統計,表達了關注。因應委員所提的建議,當局承諾會制訂一套詳細指引,供將來成立的電子健康紀錄研究委員會在考慮有關申請時依循。委員並認為,為確保該委員會內10名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的非當然委員,將會來自不同界別,應在條例草案中訂明委員會的具體成員組合要求。當局表示,會提出修正案,訂明只有局長認為該人在醫護服務、私隱保障、統計、研究、法律或資訊科技方面,具有專長或經驗;或能代表醫護接受者的利益;或具有其他經驗而適合獲委任的人,方可獲委任為委員會的非當然委員。
9. 委員亦認為,應該容許醫護接受者,享有授權他人查閱和改正互通系統內資料的權利,有關做法與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訂定的安排一致。法案委員會察悉,當局會就此提出修正案。除此以外,當局會在第二階段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年,就設立病人平台進行研究,希望在方便醫護接受者取覽資料,及資料保安這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10. 至於涉及互通系統運作的新訂罪行方面,法案委員會察悉,條例草案第41(6)(b)條的草擬方式,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為藍本。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的上述條文若獲通過成為法例,在處理具體涉及非法取覽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的個案時,應援引該條文作出檢控。當局不應同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檢控有關犯事者。當局解釋,在決定援引哪條法律條文作出檢控時,執法機關會妥為顧及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一般而言,執法機關會援引較具體的條文。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建議,使用電腦以外的方式,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以及在一般情況下,不當使用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作收集有關資料及資訊以外的用途,應列為罪行。法案委員會曾討論該等建議,但由於所涉及的事宜相當複雜,委員並未就該等建議達成一致意見。
11. 委員對條例草案下,政府及公職人員等的法律責任,亦表達了關注。為回應委員的關注,政府當局會動議修正案,釐清政府及公職人員獲豁免的,是條例草案下的民事法律責任。而有關保障亦會提供予由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根據條例草案委任,以協助其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的醫院管理局僱員,或醫院管理局所成立的法團的僱員。此外,委員認為,電子健康紀錄專員作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檢查訂明醫護提供者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以確定條例是否獲遵守,或其提供的可互通資料是否準確。因應委員的關注,當局會提出修正案,撤回條例草案中,有關電子健康紀錄專員並無責任檢查、或承諾檢查訂明醫護提供者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的建議。
12. 法案委員會亦曾深入討論,為方便那些未必有能力了解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或給予明確的參與或互通同意的醫護接受者進行登記的”代決人”安排;登記成為醫護提供者的準則;暫時吊銷或取消醫護接受者及醫護提供者的登記;取覽互通系統的要求;關乎互通系統的運作的投訴;以及電子健康紀錄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等事項。討論內容已詳載於法案委員會的報告內,我不再在此累贅。
13. 主席,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提出若干修訂。委員亦察悉,政府當局會提出一些文本或技術性修訂。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稍後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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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三讀辯論發言稿
主席,在三讀我講投票意向的理由,和條例相關的內容。返去我要求更改的資訊科技功能組別內三個團體和六個新增其他團體的要求,特別那三個現在已經在界別內的團體的要求,其實只是要求修改部份字眼,令選民資格的要求更加合理和配合實際操作,以下我可以簡單解釋一下。剛才在二讀單仲偕議員已經幫我解釋過,兩個由2007年前已經爭取更改他們的部分會員加入功能組別的限制,就是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IET香港)和專業資訊保安協會(PISA)。
IET香港希望刪減目前條文內會員需獲英國工程委員會註冊為特許工程師的資格,才能申請為資訊科技界選民的要求,未獲特許工程師資格的會員有近1400位。這個資格不是人人會去領取,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不是專業人士,放寬資格可以有助更多資訊科技專業人士登記成為選民。出現這個情況是因為大約十年前IET英國總會改動了一些會員資格,政府當時卻在當年作因應修訂時收得太緊,但之後一直乜都唔肯做。點解唔肯做?無理由,無解釋!
第二個是專業資訊保安協會。由於條例要求該會的會員有關期間內是認可資訊系統保安專業人員資格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CISSP) 持有人,而有關期間內是指在緊接該人申請登記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的日期前的4年,意思即是獲取證書之後還要等多4年才可以有資格登記做資訊科技界選民。但問題是獲取認可資訊系統保安專業人員資格本身已需要數年時間,法例的要求變相令這些專業人士要等雙倍時間才可以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對他們並不公平,其他的學會又不用?不過寫了進法例,當局又唔肯修改,結果就等了這麼多年了。點解今次政府都唔肯改?無理由,無解釋!
以上兩個係2007前已經開始提出的,八年前啦。這個係今次我協助提出的,就是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現時的條例上可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的會員分別為資深會員、會員及初級會員,不過在會員和初級會員之間,還有一個級別叫做「仲會員」(Associate Member),但就在條例入面忽略了。去年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向我們透露他們約有220位仲會員。
除了這三個會,另外還有六個團體,希望合資格的成員成為選民:第一個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ISFS),雖然會員比較少,但他們絕對有足夠專業資格,實至名歸,不過,六個建議的會,但他們只有一個被納入。
其他五個會,資訊科技服務管理協會香港分會(itSMF香港),他們的會員都是IT系統管理專才;三個商會,包括零售科技商會(RTIA)、香港電腦商會(CHKCI)、香港電子業商會(HKETA),都與政府多年來多方面合作,合辦很多業界活動,政府都唔理,無理由,無解釋;最後,政府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GITPA),會員全都是政府IT專業人員,政府公務員的IT同事有超過2000人,政府應該最清楚他們的專業水平啦,但政府都不肯加入,無原因,無解釋。連自己政府嘅IT同事都係咁。
所以,政府幾咁無理由,為的是維持政府和建制對功能組別最大的可操控性,我唯一可以做的,是在此發言,立此存照,再投票反對這次修訂。
本人謹此陳詞,多謝主席。





